杭州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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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2489786/2018-0003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統〔2018〕52號 成文日期: 2018-08-01
    發布單位: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主題分類 信息產業綜合類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碼:
    《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解讀
    發布日期: 2018- 08- 01 15: 50: 47 訪問次數: 來源: “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

    解讀人:市統計局局長 杜國忠

     

    製定背景

    為及時化解涉及統計工作的矛盾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統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統計工作實際,特製定《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杭統[2018]52)。本辦法自201891日起施行

    組織機構

    局行政調解工作組織機構設在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內,並根據行政調解的實際需要,指定有關處室、中心的在職在編人員擔任行政調解主持人、調解員。

    適用範圍

        行政調解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一是行政相對人與有關區、縣(市)統計局的行政爭議。二是行政相對人對有關區、縣(市)統計局提出信訪申請的。三是其他依法適用行政調解的事項。

     

    行政調解工作原則及步驟

     


    主要內容

    行政調解工作應遵循四項原則:

     

    1.自願原則。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行政調解。

    2.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行政調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局始終處於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3.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進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調解不得為雙方當事人新設定禁止性規定或履行義務。

    4.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應做到及時、高效、便民,對不宜調解或經調解達不成協議(諒解)的,應當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行政調解工作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由局依法定職權提出。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的,應提交書麵行政調解申請。

    2.啟動。在收到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該申請書複印件。

    3.調查。行政調解啟動後,主辦處室、中心應切實做好對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的調查、核查工作。調查、核查工作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告知。在充分調查、核查的基礎上,主辦處室、中心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行政調解的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告知雙方當事人。

     

    5.調解。行政調解工作原則上由主辦處室、中心的負責人擔任調解主持人。

    在行政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應依法轉入其他處理程序。

    6.簽署協議。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簽訂行政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7.履行。行政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認可並簽字生效後,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積極履行。

     

    專業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調解,是指杭州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局)根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在職權管轄範圍內,組織行政爭議或糾紛雙方,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進行協調和疏導,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一種活動。

     

     

     政策原文鏈接: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杭州市統計局行政調解工作辦法的通知

    谘詢部門:統計執法監督局

    谘詢電話:0571-8525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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