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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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786/2023-00305 | 公開方式: | 依申請公開 |
文號: | 杭統〔2023〕69號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發布單位: | 市統計局 | 主題分類 | 統計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碼: | ZJAC35-2023-0002 |
杭州市企業統計工作分類監督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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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關於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全市統計領域信用建設,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營造誠實守信統計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督管理,是指統計機構以統計源頭數據質量監管為基礎,根據企業統計工作情況,參考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企業分類,並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差別化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是指杭州市統計局及各區、縣(市)統計局。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承擔法定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統計信用信息,是指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企業信息,包括: 1.企業基本信息,如企業名稱、詳細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 2.企業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3.企業提供統計工作的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情況; 4.企業執行統計調查製度情況; 5.企業依法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6.企業統計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 7.企業其他有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依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行為對象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予處罰或可不予處罰。 第三條 杭州市統計局統一負責組織、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市企業統計工作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統計局按照本辦法以及杭州市統計局部署,負責轄區內企業統計工作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統計機構對企業實行分類、動態管理。企業分為A類(統計誠信)、B類、C類、D類和E類(統計嚴重失信)5個類別。除B類外,企業類別有效期一般為1年。 第五條 企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並能發揮典範作用,可列為A類(統計誠信): 1.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2.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 3.嚴格執行統計調查製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 5.積極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質量核查和統計普法宣傳等工作; 6.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連續在崗從事統計工作2年(含)以上,積極參加統計培訓及統計工作布置會議等; 7.近3年未發生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製度的行為; 8.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無不良記錄或不良記錄已修複的; 9.無本辦法第七、八、九條情形。 對被公共信用評價平台列入誠信紅名單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六條 無本辦法第七、八、九條所列情形,且不處於其他類別有效期內的企業,為B類。 第七條 在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C類: 1.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2.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製度,但屬於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3.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但屬於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4.遲報統計資料,但屬於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5.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但屬於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6.不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質量核查和查詢等統計工作的; 7.其他屬於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被處以警告或5萬元(不含)以下罰款統計行政處罰的企業,為D類: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3.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 7.遲報統計資料; 8.其他被統計行政處罰但未達到統計嚴重失信標準的情形。 第九條 統計違法行為達到《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統計嚴重失信標準的企業,為E類(統計嚴重失信)。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在統計機構評選期內,提出A類(統計誠信)評價申報。 第十一條 對A類(統計誠信)企業,實施以下激勵: 1.對企業進行通報,在作出評價的統計機構官方網站、微信等平台公布評價結果,並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在統計機構組織開展的“雙隨機”執法檢查中免於檢查,在統計執法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3.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A類(統計誠信)企業有統計違法行為或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之一的,經作出評價的統計機構核實後,應及時從A類(統計誠信)企業名單中移除,並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列入相應類別。 第十三條 對B類企業,統計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常態化監管。 對C類企業,統計機構應加強統計數據查詢審核,強化業務指導。 對D類企業,統計機構應加強監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做好跟蹤服務。 對E類(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統計機構應密切關注、重點監管,指定專人定期指導,適當提高抽查頻次。 第十四條 統計機構應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A類(統計誠信)、經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D類、E類(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統計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示、修複等工作。 第十五條 統計機構應在統計門戶網站開設統計信用信息公示專欄,對A類(統計誠信)企業、經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D類企業、E類(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應進行對外公示,並將公示信息按規定期限報送上一級統計機構及本地信用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經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D類企業,自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七、八、九條所列情形,可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信息修複申請。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信用修複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其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決定。同意信用修複的,及時將統計信用信息從統計門戶網站移除,並書麵告知企業;不同意信用修複的,書麵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E類(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告知、認定、公示、修複等流程按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若經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D類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複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複的決定。 C類、D類、E類(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自恢複至B類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申報A類(統計誠信)。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原《杭州市統計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杭統﹝2017﹞79號)、《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在全市開展統計誠信單位評價工作的意見》(杭統〔2018〕54號)同時廢止。 政策文字解讀:《杭州市企業統計工作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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