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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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2489786/2023-0023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統〔2023〕40號 成文日期: 2023-05-18
    發布單位: 市統計局 主題分類 統計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碼: ZJAC35-2023-0001
    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 05- 25 17: 41: 52 訪問次數: 來源: 市統計局

    各區、縣(市)及西湖風景名勝區統計局,局隊機關各處室(中心):

    現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統計局

    2023518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紮實做好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委辦公廳、杭州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和統計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以下稱統計督察)是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監督檢查各區、縣(市)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政令等情況。

    第三條 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精神,圍繞奮力推進“兩個先行”杭州實踐、加快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進統計改革發展,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統計保障。

    第四條統計督察包括常規督察、專項督察和督察回頭看。常督察是針對本辦法明確的全部督察內容,對各區、縣(市)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專項督察是對督察內容中某一項或幾項內容的監督檢查;督察回頭看是對已督察地區和部門落實督察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市統計局應當每年製定統計督察計劃,選取部分區、縣(市)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常規督察。依據地方、部門存在突出問題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督察。依據已督察地區和部門落實督察整改情況組織開展督察回頭看。

    統計督察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市統計局應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統計督察情況。

    第六條市統計局黨組統一領導統計督察工作,通過組建統計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開展統計督察。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督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七條督察組職責是:

    (一)製定統計督察實施方案,印製工作手冊;

    (二)明確組內任務分工;

    (三)開展實地督察;

    (四)撰寫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

    (五)向被督察地區和部門反饋督察意見;

    (六)完成市統計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區、縣(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部分鄉鎮(街道)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區、縣(市)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第九條統計督察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等貫徹落實情況;

    (二)統計法律法規、統計政令和標準規則遵守執行情況及履職盡責情況,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文件和做法的清理糾正情況;

    (三)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落實及長效機製建設情況,建立統計監督協同機製、追究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發揮統計典型違紀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況;

    (四)統計調查對象監督管理、統計數據質量管控等情況,統計基層基礎工作保障及軟硬件建設情況;

    (五)國家、省統計局部署的重要統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國家、省統計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項。

    第十條統計督察一般按照督察準備、實地督察、情況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等程序進行,必要時可組織統計督察回頭看。

    第十一條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根據督察任務組建督察組,確定組長、副組長、組員,明確督察組及其成員職責,開展動員培訓;

    (二)督察組依據其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實施方案,明確督察目的、對象、內容、方式、期限等;

    (三)收集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和問題線索;

    (四)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可結合統計數據質量執法檢查情況);

    (五)落實其他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督察組赴有關地區、部門督察前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被督察對象,到達後向被督察對象通報督察內容,嚴格按照督察實施方案開展督察。實地督察原則上在7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實地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與被督察對象有關領導幹部和統計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就督察事項及相關內容詢問有關人員;

    (二)設立統計違紀違法舉報渠道,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反映被督察對象以及有關領導幹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三)調閱、複製統計督察需要的有關文件、檔案、統計資料、會議記錄、行政記錄以及其他所需資料,進入被督察對象統計信息數據處理信息係統對相關數據進行比對、查詢;

    (四)對有關地方、部門開展走訪詢問;

    (五)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並可以責成被督察對象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麵說明;

    (六)召開有關統計工作座談會或列席被督察對象統計工作有關會議;

    (七)組織開展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以及了解被督察對象貫徹執行統計工作部署和統計法律法規等情況的問卷調查,利用各統計應用平台開展調查檢查;

    (八)對被督察對象下屬的地方、部門進行調查檢查;

    (九)提請有關地方、部門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經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實地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當在30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及督察意見書。

    督察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督察工作開展情況;被督察對象統工作基本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建議;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以及處理建議等。

    督察意見書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督察對象統計工作情況的簡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建議;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以及處理建議等。

    經與被督察對象溝通後,督察組向市統計局黨組提交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報告督察基本情況,反映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市統計局黨組應當及時審議督察報告和督察意見書,聽取督察組的督察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督察組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督察意見,指出有關統計工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對各區、縣(市)黨委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督察意見,應當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後反饋。

    第十七條 統計督察中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統計造假事實認定後,由市統計局報送相關單位,納入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公共信用檔案。

    對涉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應當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被督察對象收到督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及時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並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送市統計局。

    第十九條 市統計局應當加強對被督察對象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並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督察回頭看等措施,推動整改到位。

    第二十條 統計督察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整理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統計督察有關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積極配合督察組開展工作。統計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向督察組反映情況和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材料,接受談話詢問。

    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幹擾統計督察工作,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意見》《辦法》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資料和證據的;

    (三)拒絕、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四)強令、指使、授意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擾統計督察工作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的;

    (六)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

    (七)其他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幹擾統計督察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統計局應當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督察組成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

    督察組不得幹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二十四條 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全麵深準確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反映問題;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從嚴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市有關規定。

    統計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題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實報告統計督察情況,甚至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泄露統計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

    (三)統計督察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利用統計督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反統計督察紀律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杭州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統計局巡查工作辦法》(杭統〔2018〕55號)同時廢止。

          政策文字解讀:《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督察工作實施辦法》解讀

        附件:  杭統〔2023〕40號杭州市統計局關於印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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