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分公司)視同法人規定
發布日期:2024-11-04 09:18瀏覽次數: 來源:市統計局

一、根據國家製度規定,汽車整車製造行業產業活動單位視同法人單位按經營地在地原則進行統計。符合以下條件的跨省(區、市)汽車整車製造行業產業活動單位視同法人單位按經營地在地原則進行統計,有義務按照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有關要求,及時在經營地所在統計機構申報納入一套表統計調查範圍,獨立報送統計數據。

基本條件:

(1)主營業務為汽車整車製造(汽車整車製造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

(2)擁有汽車整車製造資質和汽車整車製造生產線;

(3)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

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規定,以下垂直管理單位的跨地區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處理。

(一)各商業銀行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地區、地級市、州、盟)分支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級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二)保險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級保險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三)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衛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級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四)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省、地級分支機構(分公司)視同法人單位;省、地級石油銷售公司視同法人單位;

(五)隸屬於國家郵政集團公司的省、地級郵政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六)隸屬於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地級及以上煙草、鹽業專賣機構視同法人單位;

(七)國家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下屬的非法人省級分公司視同法人單位;發電公司、供電公司下屬的非獨立核算電力生產企業視同法人單位。

三、《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跨省分支機構視同法人單位統計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統辦字〔2013〕35號)規定,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百貨零售業和超級市場零售業法人單位跨省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依申請同意後視同法人。

基本條件:

①在當地經營主體登記機關領取營業執照,並有獨立的場所;

②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一年或一年以上;

③該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向當地納稅;

④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提供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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