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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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浙江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杭州市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申報審批事項如下: 一、申報對象: 本市市級政府機關(不包括統計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市級部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地方黨委政府的決定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 二、申報條件: 申請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現有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複、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本部門的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統計調查製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製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 三、審批程序: 市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序: (一)項目申請: 申請單位通過浙政釘平台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網上辦理按以下路徑點擊進入:“浙政釘”→“工作台”→“機關內部最多跑一次”→”杭州市”“確定”→“市統計局”→部門新增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網上辦理”或部門修訂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網上辦理”→填寫申請時間、審批事項→加載申報材料→“完成提交”。 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審批項目的市級部門公文; 2.《新增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或者《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表式見附件1、附件2)。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論證報告,征求相關地方、部門或專家意見情況,按照會議製度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經費保障情況,新建項目可行性測試情況,修訂項目的修訂說明、上期項目執行情況等內容; 3.統計調查製度(方案)。 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調查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製、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 4.統計調查表可行性測試評估表(新增或較大修訂統計調查項目時提供)(表式見附件3); 5.白名單指標查重反饋單(表式見附件5); 6.可以由審批機關公布的統計調查製度的主要內容; 7.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 ; 8.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說明委托事項和經費保障等情況。 涉及保密項目,按保密規定執行。 (二)項目受理: 統計設計管理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見,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部門應當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補正後申報。 (三)項目審查: 根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內容與需求,統計設計管理處會同相關專業處室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方麵進行審查,形成項目審查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 (四)反饋決定: 根據審定結果,由局領導簽發以文件形式反饋決定。對符合審批要求的項目,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麵決定;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麵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單位在“杭州部門間最多跑一次”平台申請項目中自行下載批複文件,並嚴格按照批複要求執行,統計調查項目經審批批準後,應當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製定機關、批準文號(即批複文件文號)、有效期限(按批複文件規定填寫)等標誌。 辦理時限:市統計局在收到市級部門正式申請公文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後,在6個工作日(不包括部門按反饋要求修改材料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 (五)公布: 定期在杭州市統計局、杭州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網站上公布經批準同意實施的市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六)其他事項: 1. 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內容、範圍、調查表式、調查指標、調查頻率等。如確需變動,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項目,如需繼續執行,也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 申請單位在收到批複文件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標注法定標識的統計製度(方案)報送市統計局,同時按照《浙江省政府統計調查指標白名單實施辦法》要求報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清單。表式見附件4。 3. 區、縣(市)部門單獨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統計局審批。 聯係處室:統計設計管理處 聯 係 人:吳碧 聯係電話:0571-85257265 流程圖: 市級部門新增(修訂)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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