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58/2017-010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 | 公開日期: | 2017-09-12 |
發布單位: | 市體育局(市體育總會) | 統一編號: | |
有效性: |
關於下發杭州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規則的通知
杭州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體育行政執法行為的製約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杭州市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規則的通知》(杭依辦〔2016〕11號)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是指以自願為原則,經市體育局聘任,兼職從事對杭州市體育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員。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選聘、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等適用本規則。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負責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製度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法治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支持體育法治建設;
(二)熱心公益事業,熟悉體育行政管理工作,具備相應的法律、政策等知識;
(三)熱心支持體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地進行行政執法監督;
(四)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十八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未受刑事處罰,無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主要從新聞媒體工作者、律師、專家學者、體育協會等社會人士中選聘。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每屆聘任期3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但是連續聘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條 市體育局每期選聘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人數一般為5至7人,具體人數由法規產業處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一)應邀參加市體育局組織的專項執法檢查及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二)參與重大行政案件的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三)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體育法治建設中的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事項。
第七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享有的權利:
(一)對市體育局機關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了解;
(二)經市體育局同意,根據監督需要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體育法治工作會議和相關業務培訓;
(四)按要求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了解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辦理情況;
(六)根據工作安排對市體育局機關及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作出評價。
第八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責,規範自身行為;
(二)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學習掌握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
(四)反映違法行政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公正客觀;
(五)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從事、參與有損於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形象或與身份不相稱的活動;
(六)對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監督活動,應當回避;
(七)不得以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第九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職責和義務;
(三)濫用行政執法監督權,或者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謀取私利;
(四)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五)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任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由本人向市體育局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解除聘任。
第十條 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根據市體育局的工作安排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發現市體育局工作人員在體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可口頭或書麵向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提出,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應當參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十一條 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負責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日常聯係工作:
(一)組織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二)根據需要對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監督能力和水平;
(三)收集和彙總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對體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轉交和督促有關處室(單位)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四)向相關單位和社會大眾通報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市體育局對積極履職、成績突出的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三條 市體育局工作人員、社會公眾對市體育局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實施監督情況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向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提出書麵投訴。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市體育局法規產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