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58/2019-0191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體政〔2019〕4號 | 公開日期: | 2019-11-04 |
發布單位: | 市體育局 | 統一編號: | |
有效性: |
關於印發《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6〕120號)文件要求,現將《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
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法製審核製度
第一條 為完善市體育局行政執法程序,保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有效,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體育行政執法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體育局作出重大體育行政執法決定前,應依照本製度規定對擬作出的決定進行法製審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時性、應急性行政執法決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重大體育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行政執法決定:
(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應組織聽證的;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人數較多或者爭議較大的;
(三)行政執法事項疑難、複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級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體育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行政執法事項承辦機構將擬作出的決定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送交局法規產業處(法製機構)審核。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內容是否適當。
第六條 法製機構應及時審核,嚴格認真把關,並製作法製審查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中載明審核意見。
第七條 在法製審核過程中形成的書麵審核意見等相關記錄,應作為副卷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八條 違反本製度規定,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