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89858/2019-0192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杭體政〔2019〕3號 公開日期: 2019-11-04
發布單位: 市體育局 統一編號:
有效性:

關於印發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製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9- 11- 04 14: 51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 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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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發展集團,基層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不斷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完善我局行政決策機製,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製定了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相關製度,包括《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製度》、《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製度》,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局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實行局長負責製。嚴格按照“集體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程序,進行集體議事,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

局各處室及各直屬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的準備、執行、落實工作。

第四條 凡《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決策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局長辦公會議形式研究決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谘詢論證。有關處室在對重大事項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決策目標和方案,並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提請局長決定是否上會;

(二)會前通報。局長決定上會後,由局辦公室負責人通報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三)提前通知。局辦公室應當提前二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材料)書麵送達到有關人員;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局長負責主持,並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會議組成人員有權對決策事項發表意見,因故未能到會的成員,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在會上表達意見;

(五)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是否進入表決程序,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決定。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經充分討論後,由局長作出決定。

(七)形成紀要。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形成會議紀要。

第七條 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整理。

第八條 局各直屬單位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製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係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聽取意見是指本局采取公示、調查、論證、座談、聽證、征集意見等方式向利益相關方或社會公眾傳遞決策事項相關信息,獲取對決策事項反饋意見的活動。

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由局辦公室和承辦業務處室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麵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征求意見的信息通過杭州體育網或新聞媒體發布,也可以采用圖片展示、通告等形式進行發布,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七個工作日。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前,承辦的業務處室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依據和資料,如法律、法規、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

(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提出、形成和論證過程;

(五)涉法事項,應提供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經過成本效益分析的,應提交分析報告;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第九條 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杭州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

合法性審查製度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決策符合法律規定,防止決策的隨意性、減少決策失誤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作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交局辦公會議討論。

法規產業處負責本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製度的實施。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進行決策;

(四)是否與本局原有的決策、規範性文件相衝突、矛盾;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事項。

第四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法規產業處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五條 對決策事項涉法問題,法規產業處應當谘詢本局法律顧問,對重大疑難問題也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法規產業處可以請市政府法製辦公室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預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