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58/2024-0061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杭體局〔2024〕99號 | 公開日期: | 2024-11-25 |
發布單位: | 杭州市體育局 | 統一編號: | ZJAC33-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鏈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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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體育局關於印發杭州市高頻體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區、縣(市)文廣旅體局,錢塘區民政文旅體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局機關各處室:
《杭州市高頻體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已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體育局
2024年11月25日
杭州市高頻體育行政權責事項裁量基準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要依據 | 申請材料 | 辦件流程 | 辦理時限 |
1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1.申請書;2.授權委托書(非必要,委托他人辦理需要);3.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4.經營場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5.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救助人員職業資格證書;6.安全保障製度和措施書麵材料。 | 申請、受理、審核(包括實地核查)、決定、送達。 |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即辦 |
二、行政確認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要依據 | 申請材料 | 辦件流程 | 辦理時限 |
1 | 浙江省等級運動員認定 |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浙江省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實施細則》 | 1.《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包括小2寸正麵免冠近照);2.成績證明材料(包括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等原件)。 | 申請、受理、審查、審核、公示、送達。 | 法定辦結時限:1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 |
2 |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 《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浙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 1.申請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合格證書;3.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4.申請晉升的需提交原技術等級證書;5.申請人所傳授的體育項目有技能標準要求的,需提交該體育項目的技能培訓合格證書;6.參加繼續培訓、工作交流、展示活動等相關證明;7.誌願服務時間的相關證明。 |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送達。 | 法定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即辦 |
三、行政檢查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要依據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1 | 對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管理的行政檢查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 1.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配備符合技術和質量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和用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2.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 重點監管 |
2 | 對體育場館及運動健身場所控煙情況的行政檢查 |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 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 1.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製吸煙的管理製度,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2.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3.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煙具;4.不在本單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5.對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區域;對不聽勸阻者,報告有關控煙監管部門處理。 | 重點監管 |
3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單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 1.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2.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許可條件不得經營該體育項目;3.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製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4.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5.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6.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於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並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7.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 |
4 | 對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 營利性及非營利性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 |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不得開展校外培訓;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出辦學許可範圍;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製度實施;4.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5.培訓時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6.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7.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8.線上校外培訓不得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遊戲內容及鏈接,應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9.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違規發布廣告。 | 重點監管 |
5 | 對舉辦體育賽事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管理辦法》《浙江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 主辦或者承辦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 | 1.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未經許可擅自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2.體育賽事活動因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時,應及時中止;3.安全條件應符合要求;4.不得違反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5.應按要求采取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6.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7.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違規舉辦體育賽事活動;8.體育賽事活動名稱應符合規定;9.不得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10.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11.體育協會在開展體育賽事活動中不得變相審批、違法違規收費等;12.承辦人應落實與體育賽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根據體育賽事需要落實相關醫療、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13. 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是否未按規定確定體育賽事裁判員;14.承辦人應依法公布體育賽事基本信息情況。 | 重點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