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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1008001026149/2023-3160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公開日期: 2023-12-11
發布單位: 名勝區管委會 主題分類:
有效性: 有效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2023- 12- 11 15: 33 訪問次數: 來源: 西湖風景名勝區


第一條 為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嚴格公正規範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西湖風景名勝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及受其委托的執法單位(以下簡稱執法機關),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作出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的權限。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後果影響大小,合理劃分不同檔次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罰教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條 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作出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五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並處或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列入《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且不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

(二)當事人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

省、市有關部門在其行政管理領域已出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按照該清單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1以下的情形係數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1以下0.5以上的情形係數從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符合減輕情形的予以減輕處罰;

(二)配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即對違法行為自身認識到位,主動接受調查處理,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配合所有執法文書的簽字、簽收等;

(三)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導致當事人不能正常生活、安全影響等因素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當事人確屬殘疾人、特困戶、孤寡老人等生活困難的(應提供民政部門、街道或村社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因政府機關的部分過錯原因,導致當事人過失違法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1.0以上的情形係數從重處罰:

(一)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拒不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拒不改正行為是行政處罰前置行為的除外;

(二)被處罰後,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抗拒檢查,拒不配合執法工作,或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四)以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的手段妨礙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對檢舉、舉報人、證人或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複,查證屬實的;

(六)危及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七)出於營利等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或對風景名勝資源破壞較大的;

(八)兩人以上結夥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違法行為在核心景區內發生的;

(十)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相關工作指引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設定量罰程度起點的,罰款數額根據案情按照《裁量基準》中規定的罰款基數與基本係數、程度係數及情形係數的計算確定。

程度係數為實際違法情形減去量罰程度起點後除以變量再乘以變量係數的數額,程度係數按係數變量標準的整數倍計算,未達到下一個係數變量標準時,按上一級係數變量標準進行。

罰款計量公式:罰款數額=罰款基數×{基本係數+〔(實際違法情形-量罰程度起點)/變量×變量係數〕×情形係數}。

實際違法情形在量罰程度起點以下的,罰款數額按照罰款基數與情形係數的乘積確定,即罰款數額=罰款基數×情形係數。

《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未設定量罰程度起點的,根據違法情節輕重或危害大小,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檔次確定罰款數額。

第十四條 未列入《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省、市有關部門已出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或辦法予以規範的,可依照該裁量基準或辦法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未列入《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又無現成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或辦法可供援引的,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法定罰款幅度為一定數額倍數的,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一般處罰按中間倍數處罰;

(二)法定罰款幅度為規定最高、最低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於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於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

(三)法定罰款幅度隻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50%以下確定;隻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下確定。

第十六條 對違法行為進行罰款的處罰,從重處罰情形係數中的具體情形已在《裁量基準》中作為違法行為程度係數的因素或者作為查處違法行為的前置條件的,不再重複適用從重處罰情形係數中的相應規定。

違法案件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法定罰款幅度為一定數額倍數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裁量確定的罰款倍數,計算到小數點後1位。

第十七條 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罰款數額,除有減輕情形的,不得超出或低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

按照有利當事人、方便計算的原則,罰款數額千元以上的,取整到百位;百元以上的,取整到十位;不足百元的,取整到個位。法律、法規、規章對罰款數額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及附件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園林文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1.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附件1: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docx

附件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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