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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1008001026149/2023-3162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公開日期: 2023-12-22
發布單位: 名勝區管委會 主題分類: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規定


發布日期: 2023- 12- 22 16: 51 訪問次數: 來源: 名勝區綜合行政執法隊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定(含附件1《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附件2《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下同)。

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功能區管委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關承接事項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堅持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對於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第六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效力的數個法律規範,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效力高的法律規範。

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同一層級機關製定的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六)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一年內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社會危害性較小或涉案財物、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受他人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六)年齡在七十周歲以上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輕處罰情節已作為裁量基準因素的,不再重複適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或者造成較為嚴重的危害後果的,尤其是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與其相關的違法行為的;

(三)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阻礙、幹擾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損毀查封標誌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六)轉移、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

(七)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責令停止或者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九)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經濟秩序,情節較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情節已作為查處違法行為前置條件或作為裁量基準因素的,不再重複適用。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屬於《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行為之一的,罰款數額在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的罰款幅度內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不同階次情節的,罰款數額在裁量基準確定的較高階次情節所對應的罰款幅度內確定。

裁量基準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一般處罰按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處罰;有從輕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下處罰;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按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上處罰;另有規定的除外。

裁量基準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一般處罰按情節對應的中間倍數處罰;有從輕處罰情形的,按情節對應的中間倍數以下處罰;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按情節對應的中間倍數以上處罰;另有規定的除外。

裁量基準罰款為固定金額(包括按情節計算所得金額),有從輕處罰情形的,可按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階次的下一個階次處罰;有從重處罰情形的,可按裁量基準確定的情節所對應階次的以上一個階次罰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沒有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倍數;一般處罰按中間倍數處罰;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的中間值;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值;一般處罰按中間值處罰;

(三)隻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含)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50%(含)以下確定;隻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含)以上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以下確定。

第十四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裁量基準確定對應階次的最高處罰金額或往上階次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裁量基準確定對應階次的最低處罰金額實施處罰或往下階次進行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對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同一違法行為的,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的中間值以上或中間倍數以上標準處罰。法律、法規、規章隻規定最高罰款金額未規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按最高罰款金額的50%以上標準處罰。

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已作為查處違法行為前置條件或作為裁量基準因素的,不再重複適用。

第十五條 適用本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處罰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

適用上級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處罰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製定機關批準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十六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依法、全麵、客觀、公正的收集與處罰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以證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第十七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普通程序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對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實施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應經案審中心審核,並報執法機關案件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含裁量基準),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簡易程序除外。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指導辦公室)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得超過本規定的階次或幅度,並報市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指導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指導辦公室)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重大案件備案等方式加強對本級及下級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於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不按程序行使處罰裁量權等違反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要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重要因素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按原製定程序進行動態調整。在動態調整前,可參考原裁量基準。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規範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事項劃出機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上級業務指導部門)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原則上可以直接適用。

對因適用範圍不能適用裁量基準確定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罰而適用其他法律依據的,可以參考裁量基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除最高額罰款時包含本數外,不包含本數,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的比例、倍數取到小數點後1位。罰款金額向下取整到十位。

同一違法行為的違法次數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處罰次數的總和。同一違法行為的間隔時間,以前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間與當前違法行為發生時間的間隔時間計算。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罰款數額不得低於50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21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對應裁量基準同時廢止,原有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1.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

附件1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基準.docx

附件2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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