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91165/2017-01709 | 文件編號 | |
發布機構 | 市文廣旅遊局 | 公開日期 | 2017-11-3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明確旅遊糾紛行政調解權利義務清單及行政調解員
發布時間:2017-11-30 16:14 信息來源: 點擊量: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建立和諧、有序旅遊市場環境中的重要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確旅遊糾紛行政調解權利義務清單及行政調解員。現將清單公布如下:
旅遊糾紛行政調解權利義務清單
1、調解類別 | ||||
類別 | 依據 | 具體條款及內容 | 依據類型 | |
旅遊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 法律 | |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32號) | 第二十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積極安排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提出調解方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 部門規章 | ||
《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 | 第四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可以對下列行政爭議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三)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 | 部門規章 |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法製辦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調解工作意見的通知》(杭政辦函[2011]346號)
| 三、調解範圍和工作程序 (一)調解範圍。 行政機關對下列矛盾糾紛可以依法開展行政調解:1.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各類行政爭議;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居中裁決、調處的民事糾紛;3.按上級要求或者視情況有必要開展行政調解的其他糾紛。 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調解應當依職權重點解決好房屋拆遷、土地征收、山林權屬、勞動人事、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企業改製、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以及治安、物業管理、建築施工等重點領域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 | 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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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解內容 | ||||
適用調解的事項 | 依據 | 具體條款及內容 | 依據類型 | |
認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 |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一)認為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的;(二)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四)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 部門 規章 | |
因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致使投訴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 ||||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發生爭議的; | ||||
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 ||||
旅遊糾紛行政調解員名單
安 波 鄧開宇
王 玨 林玲麗 章輝輝
夏 冰 薑林斌 毛 琳 施 穎
闕杭坪 朱 寅 包 剛 李鍾鍾
陳再雄 何震軍 餘傳椿 楊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