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91165/2021-00217 | 文件編號 | |
發布機構 | 市文廣旅遊局 | 公開日期 | 2021-09-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關聯類型 | 圖片解讀 意見征求采納 政策原文 |
關於《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文字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9-09 17:07 信息來源:市文廣旅遊局 點擊量: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推進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完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製度,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立足當前保護工作實際情況,製定《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21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二、辦法的主要製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3、《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4、《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三、編製的主要過程
1、全麵開展調研: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辦法製定工作的相關調研,在開展杭州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估試點工作、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廣泛征集意見:麵向多個層麵、多個角度開展意見征集。一是向各區、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非遺保護中心及非遺項目保護單位、非遺傳承人群、非遺專家代表等征求意見;二是在局官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三是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四是向上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征求意見。通過4次不同範圍不同層麵的意見征求,研究吸收各界意見後形成《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送審稿)》。
3、嚴格合法性審查:局黨組會審議後出台《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
4、通過備案審查。
四、相關問題釋疑
1、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是一項管什麼的辦法?
是一項關於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管理的辦法。
2、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麵的內容?
五、《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共26條,涉及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認定、傳承規範和考核管理,進一步明確了以下四方麵內容:
一是根據近年來上級管理要求及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經驗,予以固定和規範。
二是細化了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規範了認定程序,完善評審程序和環節。
三是明確了管理部門、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責任義務。
四是提出了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管理的要求,規範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和去世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完善退出機製。
六、3、可向哪個部門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項目保護單位為省屬單位的,可直接向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項目保護單位為市屬單位的,可直接向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4、如何理解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條件?
《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八條 關於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申報條件表述為:“遵紀守法,愛國敬業,德藝雙馨;居住或長期工作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項目所在領域和區域內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中具有核心、帶頭、示範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理解時應把握3個重點:一是把握1個前提,必須先有1個杭州市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然後才可申請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二是把握1個核心,必須是“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三是把握1個整體,必須是全麵符合條件,缺一不可。
5、為什麼要定期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評估?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傳習計劃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另行製定《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實施細則》。考核評估結果是繼續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管理,《杭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進行評估。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