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 2022-10-09 20:28:03 瀏覽次數:

杭政辦函〔2019〕10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規定

(一)公開方式。

各地各部門應當依照《條例》和《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同時,各地應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等地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開要求。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文件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和發布機製,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文件類政府信息在擬稿時應寫明公開範圍,對不屬於主動公開的文件,應當說明理由。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文件,應當在印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轉送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其中,行政規範性文件公布時,應當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文本,鼓勵以音頻視頻、圖表圖解等方式進行解讀,並做好關聯。

2.非文件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應於審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3.各地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機製,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規範性文件廢止的,應當依據清理結果,在文件廢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清理後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重新標注有效性。

4.涉及市政府及辦公廳的文件類政府信息,市政府辦公廳各處(室)擬稿時應提出公開範圍及保密審查意見,如不予“主動公開”的,應明確說明理由;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涉及國家秘密但確需公開的,擬稿處(室)應按照辦公廳保密有關規定報辦公廳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初步意見經分管領導審閱後進入發文程序。其中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政策解讀材料、征求意見的收集采納情況應與行政規範性文件同步審簽。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主動公開文件,於印發當日由市大數據管理服務中心在“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

對於非文件類政府信息,市政府辦公廳各處(室)應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主動公開範圍的,經分管領導審簽同意後,交由“manbetxbrf com ”政府門戶網站在審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市、區(縣、市)政府應在其政府門戶網站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礎上,各行政機關可自行通過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各級政府部門、鄉鎮政府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辦公室(廳)提交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各區、縣(市)政府彙總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政府辦公廳提交並向社會公布。市政府辦公廳彙總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區、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每年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並向社會公布。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規定

(一)受理。

1.受理主體。各地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受理方式。各地各部門應當把“網上申請”“信函申請”和“現場申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為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優化政府服務,各地各部門還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地各部門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並向社會公布,並對已經專門說明並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

3.受理要求。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提供: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和聯係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二)辦理。

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麵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1.登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係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複期限、送達方式等。

2.審查審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不完備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複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

3.答複。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暫行辦法》的規定方式做出答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以不予提供。

4.歸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應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彙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

1.收件登記。市政府辦公廳為向市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的申請件,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處(以下簡稱政務公開處)負責登記。市政府辦公廳其他相關處(室)和單位收到申請件後,應於當日送政務公開處簽收。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政務公開處應當按規定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擬辦。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處進行梳理。對明確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係方式。

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處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後,分送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征求意見。對市政府為法定責任主體,但相應內容涉及各區、縣(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處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後,征求相關區、縣(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意見。

3.會辦。會辦單位(處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後,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並在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後反饋政務公開處。政務公開處視情況可再征求有關處(室)意見。如需延期,會辦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務公開處書麵提出延期意見。對不屬於本單位(處室)職權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單位(處室)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政務公開處並說明理由。對不符合要求、答複質量低、未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的會辦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責令限期改正。

4.答複。政務公開處收到會辦單位(處室)起草的初步答複意見後,應在3 個工作日內彙總答複意見,並擬製《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後正式答複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務公開處要會同相關單位(處室)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複意見一般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市政府辦公廳應定期彙總、統計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切實加強依申請公開辦理數據的分析和運用。

申請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申請獲取相關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時,市政府可委托區、縣(市)政府或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進行辦理,並以市政府名義向申請人公開相應的征地信息。受委托單位應向市政府反饋委托辦理情況。受委托單位應對擬公開或提供的征地信息進行必要的保密審查。

對因市政府信息公開告知行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辦公廳在收到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或行政應訴通知書後,應在當日轉交給負責答複、應訴的職能機構,由職能機構按法定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其他

(一)市政府辦公廳及各區、縣(市)政府辦公室是本地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地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受理申請人對本地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

(二)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製,配足配強人員力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拓展公開內容、提升公開質量、強化公開實效,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政府辦公廳將對各地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

本意見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理程序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143號)同時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