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2491165/2022-00340 文件編號 杭文廣旅遊局〔2022〕70號
發布機構 市文廣旅遊局 公開日期 2022-12-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統一編號 ZJAC66-2022-0001 關聯類型 文字解讀 圖片解讀 意見征求采納
有效性 廢止

關於印發《杭州市文旅融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2-28 11:01 信息來源:市文廣旅遊局 點擊量:

各區、縣(市)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為推進我市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發揮財政資金保障推動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我們製定了《杭州市文旅融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2年12月26日


杭州市文旅融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我市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高質量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和《關於實施全域旅遊發展戰略加快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閑中心建設的若幹意見》(杭政函〔2018〕22號)文件精神,加強財政資金對我市文化旅遊事業和產業發展的保障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杭州市文旅融合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文旅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推動全市文旅深度融合,促進新時代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市文旅專項資金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擇優扶持、注重績效”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文旅專項資金由杭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文廣旅遊局”)、杭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廣旅遊局主要負責製定工作方案和規劃,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製和資金的申報;提出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分配建議,督促做好相關實施工作;審核下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按要求分解設置績效目標並提交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有關部門績效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共同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後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等工作。

第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根據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開展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項目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負責;接受和配合財政、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審計、績效管理等監管工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市文旅專項資金用於推動文旅深度融合發展,打造全域旅遊品牌,高水平建設國際旅遊休閑目的地,具體包括:

(一)文旅融合重點項目建設。文旅融合新業態、新產品項目扶持,重大文旅項目建設,“微改造、精提升”建設,旅遊驛站建設。

(二)資源融合與消費促進。培育城市演藝新空間,提振文旅市場促消費,推動旅行社轉型升級。

(三)高質量公共服務保障。公共文旅服務體係建設,西湖景區周邊核心區公共自行車文旅谘詢點,旅遊集散換乘和“96123”熱線服務等。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項目名錄以及非遺保護傳承載體等。

(五)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市文旅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

文旅融合重點項目建設。

1.文旅融合新業態、新產品項目扶持。對彰顯文化曆史名城特質,把城市文化資源轉化為體驗感強的產品、項目以及帶動休閑消費、促進夜間經濟成效明顯的項目和活動,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20%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對成功創建省級、國家級文化和旅遊夜間消費集聚區、文旅融合發展示範區、旅遊休閑街區,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成功創建省級百縣千碗特色街區、特色小鎮,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於成功創建宋韻杭式生活體驗點、體驗基地及相關特色休閑示範基地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2.重大文旅建設項目。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元建設期一年以上(含)的重大文旅建設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2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微改造、精提升”建設項目。對挖掘文化內涵、豐富高品質旅遊產品供給,促進我市旅遊接待服務提檔升級且投資額高於100萬元以上的“微改造、精提升”項目,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30%的補助(符合政策傾斜的地區比例適當提高),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旅遊驛站建設。新建或提升改造旅遊驛站、旅遊廁所,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3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資源融合與消費促進。

1.培育城市演藝新空間。被評定為市級示範演藝新空間、金牌演藝新空間的,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助;被評定為城市藝舞台街頭演藝示範項目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

2.提振文旅市場促消費。從2022年起對接待國內來杭過夜遊客全市排名前50 名的旅行社給予補助,第1-10名,每家旅行社補助10萬元,第11-30名,每家旅行社補助8萬元,第31-50名,每家旅行社補助5萬元。已得到省級資金補助的,高於市級補助標準則不再重複補助,低於市級補助標準的,給予差額補助。對旅行社招徠接待來杭過夜的港澳台地區遊客,住宿1晚的按10元/人·天補助;住宿2晚的按15元/人·天補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20元/人·天補助;對旅行社招徠接待來杭過夜外國遊客的,住宿1晚的按20元/人·天補助;住宿2晚的按30元/人·天補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40元/人·天補助。接待境內外遊客來杭過夜補助,在杭州市主城區範圍內登記納稅的旅行社按上述標準全額進行補助,在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登記納稅的旅行社按上述標準的30%進行補助。

3.推動旅行社轉型升級。對新評定為四星(4A)、五星(5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高質量公共服務保障。

1.公共文旅服務體係建設。對全市加快構建高質量、現代化基本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體係建設按因素法補助。

2.西湖景區周邊核心區公共自行車文旅谘詢點補助。對西湖景區周邊核心區公共自行車文旅谘詢點按照每個點每年7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3.旅遊集散換乘和“96123”旅遊熱線服務。旅遊集散換乘按全年換乘110天、換乘車輛10萬輛,接待換乘遊客20萬人以上,給予260萬元一次性補助,“96123”服務熱線全年保持24小時服務,旅遊谘詢處理率98%以上,旅遊投訴轉交率98%以上,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1.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被評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0.5萬元補助;

2.杭州市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和非遺保護傳承載體。對列入市級、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認定為市級、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載體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章 補助方式、程序和資金撥付

第八條  補助方式和程序。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和項目補助方式進行分配。根據年度文化旅遊總體工作安排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由市文廣旅遊局研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確定各種分配方式的資金額度方案予以實施。

(一)因素法分配。對基本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體係建設按常住人口數、地方財力、服務效能指標、品質提升指標、負分指標等5類因素計算綜合得分形成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切塊分配到各區、縣(市),由各區、縣(市)按相關規定用於支持當地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體係發展建設。

(二)項目補助分配。項目補助原則上以事後補助為主,加強市級部門協同審核,避免與宣傳、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的財政資金補助項目重複申報、撥付。市文廣旅遊局組織項目初審、第三方審計、專家評審、項目複審、項目公示、黨組審定等程序,確定項目補助資金計劃。各類補助項目審核要求如下:

1.需經過專家評審或審計的補助項目。需要經過專家評審或依據審計結果按標準給予補助的項目,主要包括:文旅融合新業態、新產品項目補助;重大文旅建設項目補助;“微改造、精提升”建設項目補助;旅遊驛站補助;接待境外來杭過夜遊客補助。

2.按照相關標準完成或獲得相應資格或成果,直接按標準以獎代補的項目。主要包括:文化和旅遊夜間消費集聚區、文旅融合發展示範區、旅遊休閑街區補助;百縣千碗特色街區、特色小鎮補助;宋韻杭式生活體驗點、體驗基地及相關特色休閑示範基地的補助;城市演藝新空間補助;國內來杭過夜遊客全市排名補助;星級旅行社評定補助;西湖景區周邊核心區公共自行車文旅谘詢點補助;旅遊集散中心換乘與“96123”熱線服務補助;杭州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杭州市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和非遺保護傳承載體補助。 

第九條 資金撥付。資金撥付根據省、市財政資金撥付規定和要求執行。通過轉移支付下達的資金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市文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如實申報,注重績效,自覺接受市文廣旅遊局及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將取消其專項資金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和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建立部門共管、上下聯動、項目公開、結果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管理機製,按規定及時完成資金撥付,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並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使用管理及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文廣旅遊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分配安排和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執行需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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