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
發布日期: 2023-05-19 09:37:52 瀏覽次數: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主體有關問題的解釋
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征地批複類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書麵征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製辦的意見,現回複如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做出答複。申請人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依法做出答複。你們2011年商省法製辦、省高院等單位確定的答複方式,即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書麵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予以答複,法律上可視為省政府辦公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複,並將這一委托行為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並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隻是其法律後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征地批複類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製作並保存為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複,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