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機構:
根據《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藥品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衛發〔2016〕5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藥品備案采購材料申報等工作,經上級部門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需求,準確填寫《浙江省醫療機構新增備案采購藥品目錄申請表》(詳見附件)。省級醫療機構可直接遞交至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非省級醫療機構應逐級遞交至市級經辦機構,市級經辦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後再遞交給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自2018年3月1日起,相應申請表填寫不規範或填寫信息不全的,須補全相關資料後方能受理。受理日期以材料補全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機構申請納入備案采購目錄的產品,應為藥品基礎庫資質合格的產品。若基礎庫資質狀態不合格或未遞交基礎庫資料的,相關企業應及時維護基礎庫產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藥品基礎庫資質狀態不合格的,不提交專家論證。
三、臨時備案采購目錄的產品,提出納入長期備案采購目錄申請的醫療機構應為三級醫療機構,且申請長期備案采購產品時在該醫療機構一年內已臨時備案采購使用3次。
四、原則上備案采購藥品目錄核準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資料受理截止時間分別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醫療機構新增備案采購藥品目錄申請表
浙江省藥械采購中心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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