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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作者: 文章來源: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 加入日期: 2018-07-24 09:57:40
省衛生計生委 省人力社保廳關於全麵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的通知

浙衛發〔2018〕29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級醫療衛生計生單位,高等醫學院校,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4號)精神,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於深化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製度改革的意見(試行)》(浙人社發〔2015〕130號),現就全麵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衛生行業特點和衛生人才成長使用規律,以優化醫療衛生單位崗位設置、強化崗位管理為基礎,以衛生技術人員業績和醫療衛生單位公益性為導向,全麵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淡化資格、強化聘任,落實醫療衛生單位用人自主權,加快建立分類評價、分級管理和用人單位自主評聘、政府宏觀管理監督的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製度。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製,打破聘任終身製,進一步調動和激發衛生專業人才積極性和活力。

全麵下放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堅持自主評聘與崗位管理製度相銜接,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評聘、評聘合一;堅持自主評聘和政府監督管理相適應,確保評聘質量;堅持評價與使用結合,鼓勵醫務人員安心臨床工作;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保障醫務人員平等參與權。

二、實施範圍

從2018年起,衛生高級職稱評聘權限下放到三級醫院、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及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含)以上的縣域醫共體,實行單位自主評聘。省主管部門不再組建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不再頒發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對不在自主評聘範圍內的省市屬單位,由相關評委會對推薦人選進行學術技術水平、能力評議,評議結果由相關評委會辦公室以《評審結果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單位,作為單位評聘依據。其中,對不在自主評聘範圍內的省屬單位人員,由省衛生計生委指定有自主評聘權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評審;對不在自主評聘範圍內的市屬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高評委)評審。

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以下的縣域醫共體單位和其它縣(市、區)屬單位人員今年仍由市高評委組織評審。市高評委評審結果以《評審結果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單位,作為單位評聘依據。從今年起,市高評委不再下發評審通過文件,不再頒發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醫院等級為三級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自主評聘,其它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市高評委負責評審。

三、主要內容

(一)自定評聘標準

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浙江省省市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105號)等文件規定,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製定評聘標準。評聘標準要充分體現重醫德、業績和能力的導向,建立醫德醫風、工作業績、研究創新、技術應用推廣、幫扶帶教、日常考核等指標的量化打分體係,逐步建立以定量為主的定性定量相結合的評價考核體係。要結合醫、藥、護、技不同專業崗位要求,設置相應專業性考核指標。要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和差異,對臨床、科研、帶教等設置不同的權重。評聘標準要突出體現衛生技術人員日常工作表現和業績,並與衛生技術人員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績效管理等製度緊密銜接。

(二)自主開展評聘

1.評聘機構組建。自主評聘單位組建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單位領導、科室負責人、衛生技術人員代表和若幹學術專家組成。根據實際情況,評聘委員會下設內科、外科、護理、醫技或公共衛生等若幹專業審議組。根據同行評議需要,評聘委員會和專業審議組組成人員應外聘一定數量的外單位專家。

2.專家庫管理。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浙江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衛發〔2016〕47號)組建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機製。評聘委員會和專業審議組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外聘專家在全省統一的專家庫中抽取。

3.評聘程序。自主評聘按單位公布崗位信息、個人申報競聘、材料公示、專業組評議、評聘委員會評審表決、公示擬聘人選、公布聘任文件和頒發證書等程序進行。

(三)自主發證

根據評聘結果由單位自主下發聘任文件和頒發任期專業技術職務聘書。

四、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機製

(一)科學製定規劃。各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及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指導各自主評聘單位開展崗位設置、規劃和方案製定。自主評聘單位應結合單位現有人才隊伍實際及單位事業發展需求,科學編製年度評聘方案。評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評聘規劃、各科室崗位設置情況、各科室崗位使用計劃、評聘標準製定、專家庫組建、年度申報情況及評聘程序等。評聘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報主管衛生計生部門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意。自主評聘單位要嚴格按審核通過的方案開展評聘工作。

(二)完善崗位管理。自主評聘單位要貫徹落實省人力社保廳、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調控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125號)規定,要明確各科室和專業高級崗位數量,尤其是醫療機構在崗位數量上要向兒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等人才緊缺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要根據不同科室崗位的職責和目標任務,製定崗位說明書和評聘標準,嚴格落實按崗競聘,做到隨崗不隨人。開展更為精準的聘期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續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據。社會辦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人事製度規範化建設,要參照同等級別(規模)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崗位管理,並在崗位結構比例控製標準內進行任職資格評審。

(三)規範評聘程序。評聘程序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實施方案,公開評聘程序,公開崗位任職條件,做好競聘對象的材料公示和擬聘人選公示,充分接受群眾監督。各自主評聘單位要豐富評價方式,可采取麵試答辯、實踐操作、考核認定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評聘的針對性和科學性。評聘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委員出席,投票實行記名投票,結果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優化信息服務。省衛生計生委將進一步完善優化衛生高級職稱信息化管理係統,為開展自主評聘的單位提供在線評聘服務。所有自主評聘單位申報評審要在信息化管理係統上運行,評聘通過人員信息歸集到信息化管理係統,相關信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開,供用人單位查詢認定。人員在省內流動中,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及崗位任職條件,按照單位內部評聘程序確定是否聘任。未獲得單位崗位聘用的人員,不享受相應崗位的待遇。

(五)強化管理監督。製定出台《浙江省衛生高級職稱評聘監管辦法》,加強全省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巡查和抽查,及時通報有關情況。要嚴肅評聘紀律,對違反評審政策、程序和紀律,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或嚴重違反評聘程序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責任。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單位和專家,單位暫停自主評聘直至收回評審權,專家調整出專家庫,有嚴重違反規定和紀律的,依紀依規處理。對有弄虛作假和學術不端行為的醫務人員,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嚴肅處理。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衛生計生、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指導本地區自主評聘組織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監管。各自主評聘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製度體係,完善評聘辦法,落實主體責任,加快自主評聘工作的實施和推進,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自主評聘工作順利實施。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