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0-16100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0〕2號 | 發布機構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主題分類 | 文化、衛生、體育 | 組配分類 | 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 |
有效性 | 廢止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0-0001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計劃生育協會關於做好杭州市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住建局,計生協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等部門《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為進一步做好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促進托育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管理工作機構
3 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以區、縣(市)屬地管理為主。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應設立3 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牽頭做好本區域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不包括幼兒園開設的托班)的行業管理、政策谘詢和業務培訓等工作。區、縣(市)計劃生育協會負責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協助對區域內已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準托育機構進行摸底排查,組織開展嬰幼兒家庭科學育兒知識進社區工作,支持和推動各方力量開展社區普惠型嬰幼兒照護服務。
1.加強日常監管。區、縣(市)衛健局要指導嬰幼兒托育機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嬰幼兒托育機構的日常保育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使托育機構在安全保障、衛生條件、人員資質以及服務內容等方麵符合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掌握區域內托育機構數量、服務質量、定價收費等情況,探索建立網格化的風險排查和數字化監管機製。
2.搭建綜管平台。要落實由衛健部門牽頭,民政、市場監管、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計生協會、婦聯等群眾組織,以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參與、密切協作的管理體係,建立聯席會議製度,定期商議解決區域內托育機構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在日常監管中,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具體監管職能,如公安部門的安保監管職能、消防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能,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等,並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嬰幼兒托育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查處。
3.強化安全工作。參照國家《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落實托育機構各項衛生保健和食品安全製度,對兒童膳食、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實行監督管理,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製、衛生監督等機構要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健康工作的業務指導、谘詢服務和監督檢查,為嬰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製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托育機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二、明確托育機構登記備案操作辦法
1.登記和備案機關。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不包括幼兒園開設的托班)實行區、縣(市)屬地備案管理。非營利性的托育機構應當在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營利性的托育機構,在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擬舉辦事業單位的,到相應的編製部門注冊登記。托育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當及時向區、縣(市)衛健局備案。
2.命名原則和經營範圍。申請注冊非營利性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機構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托育園”,業務範圍為“托育服務”。申請注冊營利性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機構名稱為“區域+字號+托育+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核定為“托育服務”。
3.備案申請資料。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備案需提供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的)、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
4.備案工作流程。托育機構在注冊登記後,應向區、縣(市)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衛生評價;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托育機構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當所有備案材料辦結後,托育機構應向區、縣(市)衛健局提交備案申請。
5.備案申請的審核。區、縣(市)衛健局接收托育機構備案申請全部材料後,按照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托育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規範及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對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符合備案要求的,發放《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將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根據審核意見修改並重新提交申請。
6.備案信息公示。區、縣(市)衛健局應將已核準備案的嬰幼兒托育機構名稱、地址、園長(負責人)、服務範圍等內容,每月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示。
7.一證一點備案。嬰幼兒托育機構實行一證一點管理。遷址易地舉辦,或設立分支、連鎖機構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8.備案變更及宣告無效。嬰幼兒托育機構因故發生已備案事項變更的,應當在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嬰幼兒托育機構弄虛作假、騙取備案資質的,原備案部門應當公告其備案無效,並抄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三、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
(一)加大宣傳引導,普及托育服務行業相關政策法規
2020年,要集中力量開展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告知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應當符合的相關法律法規,開辦托育機構應當符合的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各區、縣(市)衛健局牽頭,通過街道(鄉鎮)、社區(村)對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從業機構進行梳理摸排,有針對性地對從業機構開展國家和浙江省涉及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宣傳。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市場調查、張貼公告等方式方法,幫助從業機構深入查找問題,分析原因,研究措施,並督促其落實相關規範要求。此外,還要向社會各界特別是嬰幼兒家長廣泛宣傳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讓群眾充分了解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內容,加強正麵引導,形成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二)啟動機構備案,形成合法有序的托育服務市場
擬開展或已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都應按照有關規定,到區、縣(市)衛健局辦理托育機構備案手續。對於從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卻未進行注冊登記的機構,或因場地設施、人員資質以及消防、食品、衛生不達標而無法備案的機構,由屬地政府牽頭,落實清退及停業整頓,對不停業者由屬地政府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取締,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對停業整頓後,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已備案但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構,由衛健、公安、市監、消防等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或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托育機構應實行明碼標價,自覺規範收費行為,並使用規範的專用票據。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對於未完成的托育服務,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三)優化服務機製,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
要做實做細事前工作指導,搭建集“政策宣傳、谘詢互動、事項辦理、信息管理”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台,讓有意向進入托育服務行業的市場主體了解相關政策,知曉工作流程,為社會力量參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提供支持與幫助。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立足本區域實際,集中、整合,合理規劃涉及到托育機構登記備案的各個環節,通過部門協同、數據共享、集成服務等方式,減材料、優程序、壓時間,完善網上和窗口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市)衛健,民政,市場監管,住建和計生協會要高度重視,將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製定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細化工作舉措,落實責任,並加強對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的指導、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促進轄區內托育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務求取得實效。
(二)注重穩妥推進
各區、縣(市)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調與聯動,穩妥推進轄區內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要充分考慮到可能出現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有序進行。力爭通過一年的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的開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場環境,基本建立托育機構備案數據信息共享機製。
(三)注重經驗總結
各區、縣(市)衛健局要全麵總結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取得的成效,為今後規範市場行為,加強托育行業日常監管積累經驗。專項活動結束時,每個區、縣(市)至少要形成一至兩個典型案例。請各區、縣(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將典型案例及專項行動總結報市衛健委基婦處郵箱hzwsjjfc@163.com。
本通知從2020年2月10日起執行。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計劃生育協會
2020年1月 10 日
(此文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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