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0-28281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0〕2號 | 發布機構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0-01-15 | 主題分類 | 文化、衛生、體育 | 組配分類 |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情況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0-0001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五部門關於做好杭州市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彙總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在杭州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具體網址:http://wsjkw.hangzhou.gov.cn/art/2019/11/26/art_1229319289_1433421.html)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在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建委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25條,同類意見歸並後為16條,采納11條,未采納5條。具體如下:
意見單位 | 意見內容 | 處理意見 |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 | 1.“對未經備案從事托育服務的市場主體,由區、 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落實整改措施”不妥.目前市場監管、教育、民政等部門都對托育服務機構沒有相關的職責,衛生健康部門也沒有相關的執法依據.建議取消。 | 未采納。 理由是國辦發15號文件明確:“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15號文件也列明了相應部門的職責。 |
2.關於幼兒園延伸服務的24-36個月嬰幼兒的行業管理原一直 由教育係統負責,建議進一步明確,以便在加強監管同時明晰兩部門的工作職責,便於基層操作. 3.請明確備案對象中的托育機構是否包含已取得教育部門辦學許可的各類幼兒園中的托班,是否包含計時製的親子早教機構。 4. 積極推廣“托幼一體化”建設,鼓勵幼兒園利用存量資源開設托班。建議文件中明確托幼一體化的推廣和管理由教育部門負責。 | 已采納。 幼兒園托班按原渠道仍然由教育部門管理,為避免歧義,在文本中明確衛健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本區域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不包括幼兒園開設的托班)的行業管理、政策谘詢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 |
5.建議開展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專項宣傳規範活動的時間安排適當延長,因現存量機構數量較多,消防、場地等整改所需時間較長。 | 已采納。 文本中已將宣傳規範活動從半年延長至一年。 | |
6.發文單位最好加上公安和消防部門,因為管理規範要求他們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7. 建議文件要和公安聯合發文。0-3歲托育機構內的安保,以及保育人員虐童等,都是公安部門的職責範疇,要求增加這方麵的內容。 8.需要聯合區、縣(市)教育部門一同牽頭開展工作,建議將教育局一同列入發文部門,明確幼兒園增設托育服務後,是否需要再次備案登記。 9.由於目前托育模式中實際存在各種幼兒園(主要是民辦 幼兒園)接收3歲以下嬰幼兒入園的實際情況,而且規模人數也較多,家長認可度也較高,建議再增加一個教育局為聯合發文單位。 | 未采納。 理由是:公安、消防、教育在托育機構的登記備案階段不涉及,日常監管職能方麵,與對其他市場主體的監管沒有大的區別,擬在今後市政府辦公廳文件中進一步明確3家的職責。 | |
10.申請資料和流程中,“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這些材料應該明確一下,按照什麼標準判定合格的證明(比如哪類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以及哪個崗位的工作人員需提供什麼樣的資格證明。 11.“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希望明確由哪個部門負責執法。 “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希望明確由哪個部門出具執行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到轄區辦理托育機構登記、備案手續”,希望明確如果遇到托育機構不主動備案怎麼處置。 “有執法權的部門”希望明確哪些部門負責執法和執法部門具體職責。 | 未采納。 建議細化的這些內容,一是省衛健委正在製定相關標準規範加以明確;二是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法定,無需在文本中羅列,也無法窮盡;三是托育機構備案工作處於初始階段,需要一定的時間積累做法和經驗。 | |
12.“杭州市嬰幼兒托育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杭州市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指導站”建議改成““杭州市嬰幼兒托育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基婦處”。 | 已采納。 刪除這段表述,市級層麵的分工,另發文明確。 | |
13.請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比如公安部門的安保監管職能、消防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能,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等。 14. 文件中“整改規範階段”這一段建議,對於從事托育服務卻未進行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因場地設施、人員資質以及消防、食品、衛生不達標而無法備案的機構,要求明確由屬地鎮街政府牽頭,落實清退幼兒,停業整頓,對不停業者由屬地鎮街政府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取締,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對停業整頓後,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已備案,但管理中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構,由衛健、公安、市監、住建等職能部門根據各條線的有關法律法規等做出相應處理(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或行政處罰等根據各部門各自的法條規定來)。 15.搭建綜管平台中,“對未經備案從事托育服務的市場主體,由區縣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落實整改措施,加大信息公示力度。”這句話中“對未經備案從事托育服務的市場主體”的概念要解釋清楚,要明確對未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托育服務營業範圍,但實際經營托育服務的機構是否也納入整改管理範疇。“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建議參照國辦發[2019]15號文件,在附件中明確、細化各部門職責分工及任務,同時將鎮、街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也要納進來便於大家各司其職,綜合管理,確保後期工作有序開展。 16.“對未經備案從事托育服務的市場主 體,由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 落實整改措施",建議改為由托育機構所在轄區鄉鎮(街道) 牽頭負責落實整改。 | 已采納。 意見主要涉及如何監管和查處,修改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和屬地鎮街政府的職能。 | |
17.命名原則和經營範圍中,“機構名稱推薦含有托育兩字”,建議把“推薦”兩字改為“應”字,這樣能更好體現管理的規範性,利於工作的統計及管理。 | 已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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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備案申請的審核中,“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符合備案要求的發放《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這個時間有點緊張的,因為我們要進行完整性和真實性的審核的,建議10個工作日。 | 未采納。 理由是:備案審核雖然沒有法定期限要求,但是根據目前“最多跑一次”的要求,5個工作日比較合適。 | |
19.備案信息公示中,“在5個工作日內”,建議公示具體時間的自由度放寬,可按月公示,具體日期由各區縣自己決定。 | 已采納。 備案信息公示改為每月一次。 | |
市民政局 | 20.關於登記和備案機關,修改為:嬰幼兒托育機構實行區、縣(市)屬地登記、備案管理製度。非營利性的托育機構注冊登記前,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市)衛健局審核同意後,在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營利性嬰幼兒托育機構在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後的嬰幼兒托育機構在營業前應向區、縣(市)衛健局備案。企、事業單位內部開辦麵向本單位職工適齡嬰幼兒福利性機構的,沒有注冊登記的,也應當在營業前向區、縣(市)衛健局備案。 | 已采納。 一是增加了非營利性托育機構注冊登記前“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市)衛健局審核同意”的內容; 二是刪除了企事業單位內部開辦麵向本單位職工適齡嬰幼兒福利性機構的表述,因為是否需要登記和備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日後實踐操作中積累經驗。 |
市市場監管局 | 21.建議嚴格按照國辦發15號文件中的表述“嬰幼兒照護服務”,不宜使用“托育”。 | 未采納。 國辦發15號文件用“照護服務”,是因為“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是15號文件明確的三大重要任務之一,而托育隻是針對機構,因此,“服務”帶前綴為“照護服務”,“機構”帶前綴為“托育機構”。 本文件規範的範圍主要是機構管理和登記備案工作,因此,還是用“托育”更為合適。 |
22.名稱和經營範圍,建議嚴格按照國辦發15號文件定義“嬰幼兒照護服務”核定,機構名稱擬為“區域+字號+嬰幼兒照護服務+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核定為“全日製、半日製、計時製嬰幼兒照護服務”。 | 綜合國衛辦人口發25號文件,已采納。 | |
市建委 | 23.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已采納。 明確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消防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範圍為:托育機構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
24.住建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無法通過全市證照聯辦平台辦理,建議修改。 | 已采納。 | |
25.住建部門不是消防監督管理、日常安全檢查主體,建議涉及消防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替換為“消防救援機構”。 | 已采納。 | |
備注 | 共收到反饋意見25條,同類意見歸並後為16條,采納11條,未采納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