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1-29273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1〕36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主題分類 | 文化、衛生、體育 | 組配分類 | 應急預案 |
有效性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係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供應保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錢塘新區教育與衛生健康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委屬各單位,市二醫院: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市本級應急物資供應保障,全麵提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現將《杭州市衛生健康係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供應保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杭州市衛生健康係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供應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1+X平戰結合的衛生應急物資供應保障體係,全麵提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以及其他物資的儲備、調撥與調配適用本辦法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法律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製定屬地衛生應急物資管理製度。
第三條 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所屬醫療衛生機構要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機製,定期開展演練評估,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名錄,規範應急物資儲備管理,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保障主體與工作職責
第四條 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原則,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供應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級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供應保障體係。
第六條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市本級建立集中儲備、單位儲備和商業儲備等多種儲備方式,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提供保障。
集中儲備、商業儲備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實施,單位儲備由委屬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成立應急物資保障組(以下簡稱物資保障組),統籌市本級應急物資儲備、調撥與調配等工作。
第八條 建立健全市本級應急物資管理信息平台,實時全麵掌握應急物資動態儲備情況,包括物資種類、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物資領用、物資調撥和庫存預警信息等。
第三章 計劃編製與采購管理
第九條 物資保障組根據國家、省和市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結合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提出市本級物資儲備的種類、方式、數量和儲備責任單位等方案建議,報委黨委審議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應急物資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杭州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製度規定實施。
屬於國家、省醫療保障局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範圍內的藥品、醫用耗材、檢驗試劑等應急物資,醫療衛生機構可在國家或省藥械采購平台直接采購。
第十一條 集中儲備、商業儲備的應急物資,由市衛生健康委自行或委托委屬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采購。
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的采購主體,要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職能科室組成的工作專班,負責製定應急物資采購方案、參數編製、招標采購、物資驗收等工作。
第十二條 市屬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省和市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儲備工作要求,加強應急物資日常儲備管理,原則上醫療衛生機構應急物資儲備量不少於應急狀態下30日的使用量。
第十三條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際,應急物資緊缺或急需狀態下,報經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健康委黨委會審議同意,啟動應急物資緊急采購機製。
第十四條 物資保障組應每年組織人員開展一次應急物資儲備目錄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增加或刪減應急物資儲備品種和儲備數量。
第四章 物資存儲與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應急物資儲備實際,確定市後備醫院、市公共衛生中心等若幹單位為應急物資集中儲備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要落實儲備職責,落實負責儲備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內部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對應急物資要進行專賬管理,嚴格履行市衛生健康委應急物資領用、調撥和調配相關手續,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物資接收、發放、清查、盤點等日常工作,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要加強應急物資存儲情況、設備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人員定期對儲備物資進行抽查與盤點。
第十九條 市醫療設備質控中心要協助承儲單位定期對應急儲備的醫療設備進行常規保養,確保設備性能符合質控要求。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於每季度末向物資保障組書麵報送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包括應急物資的采購、調撥、庫存、維護保養及監督檢查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物資保障組要加強對應急物資統籌管理,根據應急物資的質保期限,分期分批將集中儲備物資與市屬醫療衛生機構的物資進行置換,確保儲備物資有機更新。
第五章 物資調撥與調配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應急物資由委屬醫療衛生機構或委機關相關處室提出申請,經分管業務委領導審核後報物資保障組。
第二十三條 物資保障組根據委屬醫療衛生機構或委機關相關處室經審核以後的應急物資申請表進行彙總,編製應急物資調撥單,報分管應急物資保障的委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四條 根據委領導批準的應急物資調撥單,物資保障組及時向申領單位、承儲單位下達調撥通知。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按照調撥通知,及時將符合要求的應急物資配發給申領單位。
第二十六條 申領單位與承儲單位應就物資品種、規格和申領數量等進行現場核驗和簽字確認。物資交接後發現存在偏差的,各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立即調用應急儲備物資的,委屬醫療衛生機構或委機關處室書麵報物資保障組後,物資保障組及時報分管委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先行調用,但申領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麵調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 為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物資保障組可在市屬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統一調配緊缺物資,各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委屬醫療衛生機構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或第三方審計機構的作用,加強對應急物資的審計監管。
第三十條 委屬醫療衛生機構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執紀監督職能,加強對應急物資采購、保管、調撥和使用等環節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責令糾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正確履行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物資存在重大損毀和丟失的,由應急物資承儲單位賠償或追回;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