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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84X/2022-29293 | 文件編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權責清單 |
有效性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範圍 | 麵向全社會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共254項)
序號 | 權力編碼 | 權力目錄名稱 | 監管層級 | 法律依據 |
1 | 330223095002 | 對醫療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2 | 330223095004 | 對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個人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信息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3 | 330223095006 | 對血站、單采血漿站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對采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采集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4 | 330223095015 | 對提供、使用不符合《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進出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5 | 330223095016 | 對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艾滋病檢測陽性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6 | 330223095019 |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7 | 330223072001 | 對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8 | 330223072002 | 對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9 | 330223072003 | 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製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的,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製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0 | 330223072004 | 對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1 | 330223072006 | 對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2 | 330223072014 | 對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製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3 | 330223072016 | 對三級、四級實驗室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4 | 330223072017 | 對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製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且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5 | 330223119000 | 對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6 | 330223153000 | 對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17 | 330223004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條例》 |
18 | 330223050000 | 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用人單位未履行殘疾防控責任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條例》 |
19 | 330223046002 | 對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中未加注母嬰保健技術(產前診斷類)考核合格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者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
20 | 330223145000 | 對職責範圍內的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塵設施,致使粉塵危害嚴重的,挪用防塵措施經費的,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不執行健康檢查製度和測塵製度的,強令塵肺病患者繼續從事粉塵作業的,假報測塵結果或塵肺病診斷結果的,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塵肺病防治條例》 |
21 | 330223102007 | 對醫師和藥師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處方管理辦法》 |
22 | 330223102001 | 對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處方管理辦法》 |
23 | 330223102002 | 對醫師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處方管理辦法》 |
24 | 330223102006 | 對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處方管理辦法》 |
25 | 330223102004 | 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26 | 330223106001 | 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
27 | 330223106002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非典預防控製措施的;拒絕接診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規定履行非典監測職責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
28 | 330223067005 | 對采血漿站未取得《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對《單采血漿許可證》已被注銷或者吊銷後,單采血漿站仍開展采供血漿活動;對單采血漿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單采血漿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漿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
29 | 330223067007 | 對單采血漿站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對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製度;對未按照規定製訂各項工作製度或者不落實;對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對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對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
30 | 330223128000 | 對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
31 | 330223161000 | 對醫師未按照《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反興奮劑條例》 |
32 | 330223131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33 | 330223172000 | 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34 | 330223164000 | 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35 | 330223013006 | 對醫療機構未按時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36 | 330223013010 | 對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37 | 330223013004 | 對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38 | 330223021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39 | 330223189000 | 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0 | 330223190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1 | 330223191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2 | 330223193000 | 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3 | 330223194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4 | 330223192000 | 對用人單位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
45 | 330223083004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的,或未按照規定設立衛生管理部門的,或未按照規定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或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46 | 330223083007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的,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47 | 330223083010 | 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而繼續營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48 | 330223083011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或未查驗從業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49 | 330223083012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隱瞞、緩報、謊報危害健康事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50 | 330223083013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或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51 | 330223090001 | 對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
52 | 330223090002 | 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
53 | 330223202000 | 對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
54 | 330223203000 | 對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未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
55 | 330223204000 | 對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
56 | 330223205000 | 對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
57 | 330223195000 | (杭州)對違反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處罰 | 市級,縣級 |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製吸煙條例》 |
58 | 330223069003 | 對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在執業活動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護士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護士條例》 |
59 | 330223069005 | 對醫療衛生機構違規規定護士配備低於標準的;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護士條例》 |
60 | 330223126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護士條例》 |
61 | 330223159000 | 對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護士條例》 |
62 | 330223063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或者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書麵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
63 | 330223016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或者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未形成書麵報告備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
64 | 330223059000 | 對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
65 | 330223032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驗收合格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
66 | 330223087001 | 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
67 | 330223087002 | 對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
68 | 330223099003 | 對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69 | 330223099005 | 對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70 | 330223138000 | 對醫師未按照本辦法對醫師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71 | 330223149000 | 對未經核準,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72 | 330223171000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組織機構或者未指定專(兼)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藥物管理規章製度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者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73 | 330223098000 | 對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未按規定報告或采取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74 | 330223141000 | 對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開具藥品的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75 | 330223151000 | 對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使用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76 | 330223125000 | 對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後未備案的;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77 | 330223058000 | 對讓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78 | 330223076007 | 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
79 | 330223076008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80 | 330223043004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
81 | 330223019000 | 對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82 | 330223123000 | 對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未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導致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感染疾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83 | 330223129000 | 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屍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84 | 330223134000 | 對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摘取活體器官前未依照規定履行說明、查驗、確認義務的;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未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複屍體原貌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85 | 330223024000 | 對項目研究者違反規定,研究項目或者研究方案未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擅自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研究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未及時報告倫理委員會的;違反知情同意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研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 |
86 | 330223051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倫理委員會擅自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 |
87 | 330223027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倫理委員會違反規定,倫理委員會組成、委員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未建立倫理審查工作製度或者操作規程的;未按照倫理審查原則和相關規章製度進行審查的;泄露研究項目方案、受試者個人信息以及委員審查意見的;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 |
88 | 330223105001 | 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89 | 330223105002 | 對生產或者銷售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90 | 330223105003 | 對供水單位(供水項目)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參加選址、涉及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91 | 330223105005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作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92 | 330223025000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93 | 330223045000 | 對用人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4 | 330223118000 | 對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5 | 330223127000 | 對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6 | 330223133000 | 對用人單位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7 | 330223135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8 | 330223147000 | 對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未依法依規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99 | 330223150000 | 對用人單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使用童工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0 | 330223152000 | 對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於不正常狀態的;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1 | 330223020000 | 對用人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2 | 330223040000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3 | 330223154000 |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於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製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4 | 330223163000 | 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未依規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未采取合規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
105 | 330223070010 | 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 |
106 | 330223070018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 |
107 | 330223082001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08 | 330223101001 | 對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
109 | 330223101002 | 對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
110 | 330223002000 | 對托幼機構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
111 | 330223053000 | 對外國醫師未經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擅自來華短期行醫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 |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
112 | 330223170000 | 對港澳台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113 | 330223078001 | 對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消毒管理辦法》 |
114 | 330223078002 | 對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不符合規定,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消毒管理辦法》 |
115 | 330223078004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製定消毒管理製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未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消毒管理辦法》 |
116 | 330223001000 | 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
117 | 330223091000 | 對醫療機構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範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
118 | 330223074001 | 對單位或個人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19 | 330223074002 | 對單位或個人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20 | 330223074003 | 對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21 | 330223074004 | 對單位或個人未對參加生產勞動的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學生定期進行體格檢查,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從事不安全工種,參加夜班勞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122 | 330223081001 | 對單位或個人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製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123 | 330223111000 | 對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未根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建設單位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124 | 330223136000 | 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
125 | 330223060001 | 對單采血漿站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
126 | 330223060002 | 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
127 | 330223060004 | 對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
128 | 330223060005 | 對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
129 | 330223117000 | 對血站超出執業登記的項目、內容、範圍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而從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檢測實驗室未取得相應資格即進行檢測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漿、買賣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國家頒布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檢測的;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頻繁采集血液的;違反輸血技術操作規程、有關質量規範和標準的;采血前未向獻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贈者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的;擅自塗改、毀損或者不按規定保存工作記錄的;使用的藥品、體外診斷試劑、一次性衛生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重複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擅自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血液的,未按規定保存血液標本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違反有關技術規範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血站管理辦法》 |
130 | 330223017001 | 對醫療機構未設立或者指定機構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
131 | 330223085009 | 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2 | 330223085005 | 對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3 | 330223085006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4 | 330223085012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5 | 330223085014 | 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6 | 330223085020 | 對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7 | 330223155000 | 對醫療衛生機構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並造成傳染病傳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138 | 330223086001 | 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39 | 330223086006 | 對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40 | 330223086003 | 對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或備案範圍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41 | 330223086004 | 對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42 | 330223166000 | 對醫療機構逾期不校驗仍從事診療活動且責令其校驗拒不校驗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43 | 330223066002 | 對醫療機構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製度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44 | 330223066008 | 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關於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45 | 330223142000 | 對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46 | 330223144000 | 對醫療機構違反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47 | 330223012000 | 對醫療機構未製訂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投訴管理混亂;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製;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並反饋患者等且逾期不改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
148 | 330223028000 | 對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並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49 | 330223041000 | 對承擔限製類技術臨床應用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50 | 330223052000 | 對醫療機構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51 | 330223062000 | 對醫療機構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152 | 330223022000 | 對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53 | 330223075000 | 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規定填寫、保管病曆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曆,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54 | 330223084000 | 對屍檢機構出具虛假屍檢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55 | 330223146000 | 對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曆資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56 | 330223044000 | 對醫學會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
157 | 330223068001 | 對醫療氣功人員在注冊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製造、使用、經營、散發宣稱具有醫療氣功效力物品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 |
158 | 330223068002 | 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 |
159 | 330223018000 | 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60 | 330223034000 | 對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61 | 330223037000 | 對醫療使用單位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者購進醫療器械,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62 | 330223073000 | 對未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開展臨床試驗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63 | 330223197000 | 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未遵守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64 | 330223196000 | 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驗收驗證製度,未按照規定報告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 |
165 | 330223005000 | 對醫療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曆資料,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66 | 330223104007 | 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67 | 330223104001 | 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製度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醫療質量管理混亂,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
168 | 330223033000 | 對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的;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的;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
169 | 330223006000 | 對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揮調度或者費用等因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
170 | 330223095005 | 對未設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
171 | 330223095017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對用於艾滋病診斷、治療的醫療器械進行嚴格消毒,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
172 | 330223096001 | 對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製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範圍,逾期不改正等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
173 | 330223096004 | 對單位愛國衛生未達標,逾期不治理或者經治理仍未達標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
174 | 330223096005 |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未進行衛生學評價,逾期不改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 |
175 | 330223100001 | 對醫療機構未按照《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開具、審核、調配處方,配發藥品,未向就診者提供價格清單的,或者醫療機構對就診者的詢問未及時作出答複等且逾期未改正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
176 | 330223100002 | 對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
177 | 330223100004 | 對醫療機構未依照《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建立並執行藥品、醫療器械非正常使用控製製度和處方評估製度,逾期未改正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
178 | 330223015002 | 對遊泳場所經營期間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遊泳場所管理辦法》 |
179 | 330223015003 | 對未按照規定檢測水質、公示檢測結果、采取有關水質維持措施,未按照規定執行遊泳者健康承諾製度等的行政處罰 | 省級、市級、縣級 | 《浙江省遊泳場所管理辦法》 |
180 | 330223094001 |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製度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
181 | 330223094003 | 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
182 | 330223122000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83 | 330223124000 | 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84 | 330223158000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規定開展工作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
185 | 330223029000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未按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86 | 330223035000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超出資質認可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87 | 330223162000 | 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88 | 330223168000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89 | 330223187000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的;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的;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90 | 330223188000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按標準規範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未按規定實施委托檢測的;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未按規定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責任的;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191 | 330223070004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2 | 330223070009 | 對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3 | 330223070014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4 | 330223070015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5 | 330223070016 | 對單位或個人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6 | 330223070020 | 對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7 | 330223070021 | 對單位和個人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8 | 330223070024 | 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製工作、醫院感染控製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199 | 330223070030 |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200 | 330223070033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201 | 330223070019 | 對建設單位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202 | 330223070025 | 對單位和個人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和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203 | 330223070028 |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204 | 330223070035 | 對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205 | 330223070039 | 對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於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206 | 330223031000 | 對醫療機構發布虛假廣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207 | 330223080000 | 對醫療機構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208 | 330223036000 | 對違反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
209 | 330223086007 | 對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製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製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210 | 330223086005 |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211 | 330223086002 | 對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212 | 330223003000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213 | 330223009000 | 對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214 | 330223093001 |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215 | 330223093003 | 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216 | 330223093009 | 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217 | 330223093011 | 對心理谘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218 | 330223160000 | 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且造成嚴重後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219 | 330223079003 | 對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
220 | 330223064005 | 對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221 | 330223064002 | 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222 | 330223064003 | 對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223 | 330223116000 | 對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
224 | 330223130000 | 對血站違反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且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
225 | 330223077002 | 對非法采集血液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226 | 330223054000 | 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227 | 330223008000 | 對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28 | 330223011000 | 對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29 | 330223071002 | 對醫師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30 | 330223071003 | 對醫師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曆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31 | 330223071007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32 | 330223071009 | 對醫師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33 | 330223071012 | 對個人非醫師行醫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234 | 330223198000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35 | 330223199000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36 | 330223201000 | 對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37 | 330223200000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未按照規定索取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38 | 330223177000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39 | 330223173000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240 | 330223026000 | 對未落實工作場所職業病管理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管理、檔案資料不符合規定、對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病診斷、治療不符合規定、拒絕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1 | 330223030000 |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2 | 330223042000 | 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3 | 330223049000 | 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4 | 330223055000 | 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5 | 330223056000 | 對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6 | 330223061000 | 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7 | 330223065000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8 | 330223103000 | 對隱瞞生產過程職業病危害或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或材料、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不符合規定、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安排勞動者上崗不符合規定以及工作場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49 | 330223107000 | 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50 | 330223108000 | 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251 | 330223092003 | 對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252 | 330223169000 | 對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的;篡改經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253 | 330223010000 | 對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
254 | 330223092005 | 對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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