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2-00667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2〕27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2-04-18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現行有效的文件目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2-0003 |
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與維護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社會發展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市屬(市管)醫療衛生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和維護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602號)、《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3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3號)要求,我委製定了《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與維護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4月18日
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與維護管理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和維護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602號)、《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23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3號)要求,結合實際,製定本規範。
一、適用範圍
杭州市域範圍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的配置和維護管理適用本規範。
二、數量標準
根據人口密度、人員流動量、分布距離等因素,按照3-5分鍾內獲取AED並到達現場為原則進行配置。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每樓層至少設置1台,樓層麵積每超過4萬平方米增設1台。
軌道交通站點:按站廳設置,每個站廳至少設置1台。
碼頭:最大日人流量超過3000人次的,至少設置 1 台。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最大日人流量超過3000人次或麵積超過4萬平方米的,每個場館、中心至少設置1台。
縣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每個至少設置1台。
學校:每所至少設置1台。
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每個至少設置1台。
社區:居住人數超過3000人的,至少設置1台。
公園、風景旅遊區:最大日人流量超過3000人次的,每個至少設置1台。
商務樓、大型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大型超市、大型賓館飯店:最大日人流量超過3000人次或建築麵積超過4萬平方米的,每個場所至少設置1台。
執法執勤車輛、船舶:每5輛日常執法執勤車輛、船舶至少配置1台,少於5輛的按5輛標準進行配置。
最大日人流量超過3000人次的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每個場所至少配置1台。
三、標誌標識
全市使用統一的標誌標識,配備多語種說明。包括AED設置點標識、導向標識、封條標識(詳見附件)。
(一)AED設置點標識。為心形內加電擊符號圖案,及AED和自動體外除顫器字樣。標識的背景色為橙黃色,心形圖案為紅色,文字和電擊圖案為白色,字體為黑體。AED標識放置在AED附近,位置明顯,有視線障礙的AED設置點應設置發光標識。
(二)導向標識。已配置AED的公共場所應在該場所平麵示意圖上標示AED位置,並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處設置統一、明顯的導向標識,必要時附上箭頭標識。導向標識的設置應符合《公共信息導向係統設置原則與要求》(GB/T 15566-2020)和《應急導向係統設置原則與要求》(GB/T 23809-2020)的要求,導向要素規範、係統、醒目、清晰、協調、安全。
(三)封條標識。AED外箱或機櫃需粘貼封條標識,統一適用白底紅字的警告用語,注明“急救設備 非緊急情況勿動”的警示語句,以及日期簽署。啟封後需重新粘貼封條標識。
四、配置管理
(一)安裝要求。AED應安裝在位置顯眼、易於發現、方便取用的位置。AED應配保護外箱或機櫃,保護外箱或機櫃門應方便快捷開啟,不得上鎖、不采用掃碼開啟。每台AED應進行編號(行政區首字母+4位數字,如上城區SCQ-0001)。配置單位應在每台AED安裝後5個工作日內,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供已設置AED的品牌型號、詳細位置、配置單位、管理單位、現場照片等相關信息。
(二)信息接入。市衛生健康委建設統一的AED信息管理平台,全市公共場所的AED應接入統一信息管理平台,實現AED位置信息、品牌型號、配置單位、功能狀態、日常檢查、維護保養、使用記錄等在線管理。鼓勵單位、個人自行購買配置的AED接入信息管理平台。
(三)移機拆除。配置單位不得隨意移機或拆除已設置的AED,確需移機或拆除的應提前1個月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移機(拆除)報告,滿足移機或拆除條件的方可進行移機或拆除。新安裝設置信息,配置單位應在移機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五、維護管理
配置單位應製定AED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製度,落實每台AED的管理責任人。每台AED每日至少檢查1次,檢查內容包括:放置位置是否正確、AED箱體或外框是否整潔完好、標誌標識是否完好、是否附有操作流程、AED是否能正常啟動使用或AED指示燈狀態是否正常、AED電池和電極片是否在有效期內。日常巡檢中發現AED任何存在異常情況導致AED不能正常使用時,應立即設立故障牌或張貼故障標識,及時進行修複,並通過信息係統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檢查、維護保養情況應及時進行記錄,相關記錄至少保存兩年。AED設備和配件(電池、電極板等)使用年限或維保協議到期前一年應製定更新計劃,確保及時更新。
六、監督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公共場所AED配置情況監督巡查,重點內容包括是否規範設置、日常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使用情況記錄、配置單位人員培訓情況等,對配置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配置、維護保養,或者未做好維護保養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按規定處以罰款。配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督促幫助指導配置單位按規定進行配置和維護保養AED。
本規範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文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