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2-28873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2〕61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現行有效的文件目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2-0005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杭州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健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民政局:
現將《杭州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杭州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日
杭州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辦法
為高質量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區(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新建拆遷安置房、共有產權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小區)、已建居住區(包括老舊改造小區、既有住宅小區等各類居住區)、產業園區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用房規劃、建設、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配建要求
(一)總體要求
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屬於社區級服務設施,與幼兒園、社區衛生站、文化活動室、體育活動室、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社區配套用房等共同構成完善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體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設置確有困難的,或托育需求較低的地區,服務半徑可適當擴大至500-800米。
多個新建住宅小區項目聯合集中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設施所在的新建住宅項目應先行啟動。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分多期開發的,配建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應安排在首期,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二)規劃配建指標
1.新建居住區。新建居住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用房按不少於15平方米/百戶且不少於200平方米配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有條件的應集中配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常住人口3000-4000戶配置一處,每增加3000戶增配一處。
2.已建居住區。已建居住區按不少於10平方米/百戶且不少於150平方米的要求設置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在有條件情況下,已建居住區應根據常住人口3000-4000戶配置一處,每增加3000戶增配一處。
3.產業園區。員工規模每達1萬人,產業園區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一處。
(二)其他要求
1.生均指標。新建居住區,生均建築麵積不應低於6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動場地麵積不應低於3平方米。已建居住區,生均建築麵積不應低於4平方米,生均室外活動場地麵積不宜低於3平方米。對於設置室外場地確有困難,人口密集地區改擴建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生均室外麵積不宜低於2平方米。若生均室外麵積未達到最低要求,生均建築麵積不應低於6平方米。
2.設施規模。每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且不超過10個班。
3.選址與其他要求。結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保障安全。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選址應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築、設施及汙染源,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新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主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幹道或過境公路幹道一側,主入口應設置人流緩衝區和安全警示標誌,園區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嬰幼兒活動用房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有直接天然采光,並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於3小時,宜設置通風設施,應滿足嬰幼兒生活、照護等功能需要,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4.存量房屋設施改造。在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未來社區建設中統籌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利用居住區服務設施用地開辟空間用於嬰幼兒照護服務。利用居住區服務設施用地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可不局限於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4種業態毗鄰。調整優化並適當放寬土地和規劃要求,允許利用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行政辦公用地、文化活動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工業用地中的配套服務設施用地舉辦嵌入式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改造現有存量建築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符合基本辦托條件的,由辦托主體申報,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綜合論證同意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準予臨時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並明確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竣工要求
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實施,門窗、廁所、廚房、水電氣、消防等設施設備齊全,地麵、牆麵等飾麵工程完工。
三、配建程序
(一)規劃設計
1.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有關標準規範在建設條件集成階段明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標準,規劃資源部門將配建標準納入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中。
2.規劃資源部門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嬰幼兒照護服務用房和設施配建比例及相關要求可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納入掛牌出讓文件。
3.在編製住宅小區設計方案時,承擔配建任務的建設單位應同步編製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並邀請住宅小區所在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進行指導。在指導編製規劃設計方案時,衛生健康部門應結合當地人口現狀、服務需求以及運營管理需要等,在設施位置、功能用房麵積等方麵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4.在新建住宅項目設計方案審查環節,衛生健康部門提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相關要求,規劃資源部門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在新建住宅項目施工圖審查時,圖審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審查。
5.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承擔配建任務的建設單位應按原程序向規劃資源部門報審。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變更設計內容如涉及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應按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調整程序處理。
(二)竣工驗收
1.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築麵積預測、實測時,要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單獨列項,並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麵積。
2.建設單位應將住宅小區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納入工程驗收範圍;項目所在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在驗收前後組織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國家規範、質量標準要求情形的,可由衛生健康部門抄告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到位。
3.住宅小區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納入《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管理範疇,經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專項檢查且符合要求後,由建設單位向接收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未按《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完成建設、移交的,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配套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證明》。
四、移交程序
1.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向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辦理移交手續、無償移交產權。
2.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在與建設單位辦理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移交手續後,應當盡快到規劃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並在相關數據平台上標注。
3.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照就近提供服務、落實配建標準、明確產權歸屬等原則,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好嬰幼兒照護服務場地問題。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未來社區建設,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新(改、擴)建等增加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
五、運營管理
1.住宅小區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具體負責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運營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用房,應按規定用途舉辦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或采取公建民營模式舉辦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2.擬實施公建民營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項目所在地街道(鄉鎮)可綜合從業信譽、服務水平、可持續性等質量指標,引進專業運營企業早期介入、全程參與項目工程建設。
3.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導向,綜合當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形成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價格。具備招標條件的,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價格水平;不具備招標條件的,與企業通過協商確定價格水平。
4.區、縣(市)衛生健康、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製,注重協調配合,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配建,並確保嬰幼兒照護服務用途。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日起施行。實施後與國家、省新頒布的標準、技術和規範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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