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2-28876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2〕61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征求意見收集采納情況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2-0005 |
《關於印發杭州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彙總
為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工作,市衛健委擬製《關於印發杭州市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配建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市衛健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建委、市民政局聯合行文形式下發,2022年6月10日至6月22日, 通過杭州市衛健委官網(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635.html
)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向各區縣衛健局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3條,均予采納;向3個職能部門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條,均予采納。具體表述見附表。
單位 | 意見 | 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上城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拱墅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西湖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濱江區社發局 | 無意見 | ||
錢塘區社發局 | 無意見 | ||
蕭山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餘杭區衛健局 | 1.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15平方米、最小建築麵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於4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相對集中配建,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樓及以上;2.已建成居住區應充分考慮實際需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原則上按照每百戶不少於10平方米、最小建築麵積不少於150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置嬰幼兒照護;3.每處托育機構的服務半徑,根據當地托育機構實際情況確定。 | 已采納 | |
臨平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富陽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臨安區衛健局 | 無意見 | ||
桐廬縣衛健局 | 無意見 | ||
淳安縣衛健局 | 無意見 | ||
建德市衛健局 | 無意見 | ||
杭州市規資局 | 1. “社區級服務設施宜在合理的服務範圍內……實現集中配置”段落建議可刪除。理由:目前正在修編的《杭州市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基本配套規定(修訂)》對社區級服務設施的類型和服務範圍已做了明確規定,也將托育機構納入社區服務範圍,對配置要求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2. 關於“三、嬰幼兒成長驛站配建要求”篇章。根據杭政辦函〔2021〕2號文已明確,嬰幼兒成長驛站建設為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可與相關社區服務設施結合設置。 3.關於規劃配建規模指標中“最小建築規模”“最小室外活動場地”托育機構“獨立占地”等內容不宜一刀切嚴格規定。建議因地製宜,鼓勵合理布置空間。 4.建議刪除“四、配建程序”第一款“規劃設計”中的第三點“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條件中,明確嬰幼兒照護服務用房和設施的配建要求。” | 已采納 | |
杭州市建委 | 無意見 | ||
杭州市民政局 | 無意見 | ||
市民代表 | 無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