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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84X/2023-31514 文件編號 浙財采監〔2023〕4號 發布機構 浙江省財政廳
成文日期 2023-11-17 主題分類 財政 組配分類 政策法規
有效性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麵向全社會

浙江省財政廳等6部門關於政府采購工程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通知

來源:杭州市政府采購網 發布日期:2023-12-14 14:52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園文局,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工程,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浙江省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政府采購工程落實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總體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聚力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助力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嚴格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規定,將政府采購工程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政策落地落實。

二、具體內容

(一)政府采購工程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二)政策享受對象。

享受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中小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除外。在政府采購工程施工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的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製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在政府采購工程的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三)預留份額實施方式。

采購單位(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依法依規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

1.整體麵向形式,即整個工程采購項目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2.設置采購包(標段)形式,即根據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特點,設置采購包(標段)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3.聯合體形式,即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合同份額達到一定比例;

4.合同分包形式,即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四)預留份額比例。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超過400萬元的政府采購工程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製。在編製年度預算時,各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應同步編製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留份額。對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六條規定,可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情形,采購單位應同步說明不適宜麵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原因。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指導和管理,強化預算編製環節內控管理,統籌落實本部門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工作。(責任單位:主管預算單位、各采購單位)

(二)明確采購(招標)文件編製要求。政府采購工程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的,應當進行招標。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是否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並在招標項目名稱和招標公告等公示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購工程)”。二是明確是否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采購,並在招標項目名稱和招標公告等公示公告中注明“(麵向中小企業)”,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即投標人類型不受限製)采購的,在招標公告中說明原因及適用條款。三是明確預留份額及其實施方式,並在招標公告中說明。如,以聯合體形式預留或分包形式預留的,明確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應當達到的比例。四是明確麵向中小企業招標的,要求投標人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並在招標公告中注明。各級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調整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示範文本時應將上述要求以編製說明方式納入,做好銜接,方便采購單位(招標人)執行。政府采購工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購文件編製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執行。(責任單位: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建設、交通、水利、園文等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投標綜合管理部門)

(三)完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製度和采購需求審查工作機製,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1〕22號)有關規定,通過谘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並將是否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對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或者預留份額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單位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說明,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責任單位:主管預算單位、各采購單位)

(四)推進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信息公開。采購單位應按照《浙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浙財采監〔2020〕5號)規定,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麵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意向、采購單位聯係方式等。采購單位應當在部門預算批複後60日內,且原則上不得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單位年度預算安排采購項目的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僅作為供應商(投標人)了解各單位初步采購安排的參考,采購項目以采購單位(招標人)最終發布的采購(招標)公告和采購(招標)文件為準。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項目應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同步公開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項目應隨成交結果公開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主管預算單位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上年度預留份額項目執行情況(依法不得公開項目除外)。對於未達到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情況,應在公告中作出說明。(責任單位: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各采購單位)

四、保障機製

(一)強化數據融合應用。政府采購雲平台應將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預算信息和意向公開信息及時交換給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便利相關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管。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結果、合同等信息及時回流至政府采購雲平台,浙江政府采購網應優化信息檢索功能,設置麵向中小企業采購專區,便利市場主體參與競爭。

(二)推動多跨協同共治。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要求,財政、發展改革、經信、建設、交通、水利、園文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重點推動政府采購預留份額政策在建設、交通、水利等工程領域的落地落實。采購單位預留中小企業份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招投標活動的重要內容。各地經信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開展政府采購工程的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行政處罰,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十六條要求做好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三)實時監測動態晾曬。適時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支持中小企業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招標投標統計報表和營商環境無感監測指標體係,按月通報晾曬各市縣落實情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雲平台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動態監測預警功能,實時監測部門單位落實中小企業合同份額情況,對未按規定預留份額的部門單位進行自動預警提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2.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doc

3.有關名詞解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3


有關名詞解釋


1.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執行政府采購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政策;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執行政府采購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政策。

2.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目前執行的《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年版)》規定,工程類項目采購限額標準為: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及寧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100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外)80萬元,縣級60萬元。

4.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製定。目前執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以建築業為例,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政府采購工程的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6.聯合體: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7.合同分包: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8.可不專門麵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情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麵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製,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隻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按照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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