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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84X/2024-01669 文件編號 杭衛發〔2024〕104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成文日期 2024-11-02 主題分類 衛生 組配分類 現行有效的文件目錄
有效性 有效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統一編號 ZJAC67-2024-0003

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4-11-08 14:14 瀏覽次數: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市屬市管醫療衛生機構:

現將《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2日

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衛生科技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管理效率和項目實施質量,推動全市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事業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由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區、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協同聯動。市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牽頭負責市衛生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分類:

(一)市衛生科技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

重點支持包括前沿科學的應用基礎研究、臨床重大關鍵難題攻關、重大科技成果示範應用、重大傳染病的防治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探索等。

(二)市衛生科技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

聚焦我市衛生健康領域重點問題和診治需求,開展疾病診治關鍵性技術研究和重大政策研究,提高解決重大臨床需求和完成戰略任務的能力。

(三)市衛生科技一般項目(以下簡稱“一般項目”)

一般項目麵向市屬醫療衛生機構立項的為A類,麵向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立項的為B類。支持聚焦解決臨床實際問題,促進應用研究和臨床需求相銜接;支持以成果轉化為最終結果的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和創新;支持臨床診治技術和操作方法等適宜技術的培育;支持成熟適宜技術在基層的推廣應用方案、模式的探索與評價。

第四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以建設單位自身投入為主,市及區、縣(市)衛生事業經費予以適當支持。

市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科技項目,市財政按重大項目不超過15萬元/項、重點項目不超過5萬元/項予以資助,經費實行周期內一次核定,按項目執行進度分年度安排;A類項目無經費資助,由承擔單位予以不低於2萬元/項的配套。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B類項目由承擔單位及區、縣(市)級財政按需予以配套。

第五條  鼓勵支持中青年衛生技術人員積極申報市衛生科技項目。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六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遴選。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衛生健康科技發展需要適時發布項目指南,並依據各類項目計劃性質,明確申請項目的選擇範圍、規模、目標方向以及申報時間、方式等。

第七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的申報對象為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市管(屬)和區、縣(市)管(屬)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  項目申報采取機構自主申報與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推薦相結合方式,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項目申報的服務指導,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通過市科教管理平台擇優推薦。市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重大項目不超過10項/年,重點項目不超過20項/年;A類項目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B類項目申報立項率不超過40%。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省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符合國家和省市衛生科技政策,符合項目指南方向。申報項目不得與已列入其他各級各類科技計劃的項目重複。

第十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申請人和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在職在崗人員,申請人在項目執行期內每年在申報單位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設施設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曆和研究基礎;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七)申報單位必須是第一申請人所在單位;

(八)申報重大項目者,必須有以第一負責人身份完成科研項目經曆;

(九)每位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在研市衛生科技項目數不得超過2項,上一年度新獲立項的市衛生科技項目第一申請人,本年不得申報市衛生科技項目。已承擔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的,在項目驗收前不得再申報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

(十)無科研誠信不良記錄或禁止期限已滿。

第三章  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評審采取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谘詢作用,又體現行政部門的戰略引導和綜合統籌作用。

(一)形式審查。由主管處室組織對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申報內容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證明材料及附件是否符合規範等進行形式審查,對明顯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基本條件的項目可直接提出否決意見。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業評審。

(二)專業評審。一般項目采取同行專家網絡評審;重大、重點項目采取會議評審,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專業評審根據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創新性、實用性、可行性、規範性,以及預期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應用前景的潛力等方麵進行綜合評分排序。

(三)立項建議。市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會同中醫處、疾病預防控製與職業健康處以專業評審結果為主要依據,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按當年立項控製數提出擬立項項目,並以不高於10%的比例按專業評審結果優先順序提出備選項目,一並列入項目儲備庫。

(四)部門決策。市衛生健康委從申報指南、評審意見、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評審程序的規範性等方麵,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作出是否立項決策。有擬立項項目被否決的,選擇相應數量的儲備項目予以遞補。

(五)社會公示。立項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項目主管處室組織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和複核結果,由市衛生健康委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二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實施期限根據項目實施需求在合同書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合同書是項目執行、驗收、核定補助經費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簽訂合同。市衛生科技項目立項文件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市衛生健康委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合同書應嚴格以項目申報書為依據,明確研究團隊、研究內容、研究進度、經費預算、預期取得的標誌性成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等內容。

立項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書的,視作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二)合同變更。項目執行期間,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等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因離職、病休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再承擔項目任務,確需調整合同內容的,項目單位需在市科教管理平台內及時提出申請,必要時經區、縣(市)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項目主管處室作出批複意見。擅自變更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等,不能作為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依據。

項目確需延期的,應在項目合同到期前3個月內,通過市科教管理平台,發起延期申請,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無正常理由且項目實際延期6個月以上的,予以終止項目並按照相關規定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按照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項目加強管理、監督和服務,賦予科技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落實項目單位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等項目資金管理權限。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市衛生科技項目需在合同到期後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需通過市科教管理平台提出驗收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初審〔區、縣(市)由主管部門初審〕,市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審核通過後,在1個月內完成驗收,並在市科教管理平台內由項目負責人提交驗收結果。驗收通過後的項目方可申報和推薦各級科技獎勵。

合同到期滿6個月,項目承擔單位未提交驗收申請或項目延期申請的,視同項目已停止執行,需按相關規定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後,無正當理由導致逾期驗收的,驗收的項目不得申報和推薦各級科技獎勵。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資助總額在15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可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市級財政資助總額在1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編製項目決算報告。市衛生健康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決算報告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由市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負責組織實施,采用會議或通訊形式,重大及重點項目必須采用會議驗收。

第十七條  申請驗收需在線填寫驗收申請,被驗收者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項目實施工作總結(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和完成情況);

(二)項目實施技術總結(項目技術突破點和創新點,在所在行業領域所處水平);

(三)涉及經濟效益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涉及社會效益指標的應用材料(原則上需2家及以上);

(五)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材料;

(六)詳盡的原始記錄及材料;

(七)項目成績,包括論文、專利、推廣證明等(由市科教管理平台係統在成果登記模塊自動抓取);

(八)項目經費使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項目決算報告;

(九)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材料。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應以項目合同文本約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產生的科技成果質量、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等;

(二)發表的論文、獲得的證書批文及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等情況;

(三)財政資助、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等;

(五)科研原始記錄及其他科研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六)對項目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時應成立由具備高級職稱的同行技術專家組成的驗收小組,並實行利益關係回避製度。專家人數一般為5-7人(單數),人選從市衛生健康委評審專家庫內隨機選取同行專家產生。驗收小組應認真審閱驗收資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聽取有關方麵的意見,核實相關數據,形成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驗收小組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維護被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並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條  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和結題。

(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驗收通過:

1.項目合同書涉及的約束性指標全麵完成,預期性指標基本完成;

2.經費使用合理合規,財政補助結餘資金按規定上繳(自籌經費不作要求);

3.半數以上專家意見為合格。

(二)具備以下任何一條的,驗收不通過:

1.未按合同書約定,未經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變更考核目標或研究內容的;

2.經費管理使用混亂,未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

3.所提供的驗收資料存在內容抄襲、數據造假等科研誠信問題,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資料的。

(三)結題:項目研究工作基本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項目主要目標和任務的,且不存在驗收不通過情況的,可認定為結題。

第二十一條  驗收通過的項目,由市衛生健康委出具驗收證書。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二十二條  驗收不通過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再次驗收次數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按撤題處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他客觀原因。

申請撤題的項目,應當由項目申請人或承擔單位通過市科教管理平台提出申請,說明撤題原因,必要時應經區、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衛生健康委可終止項目:

(一)項目嚴重逾期,經提醒仍未執行延期、驗收、撤題程序的;

(二)項目執行出現有違倫理規定情況,經提醒仍未整改到位的;

(三)項目執行中存在科研誠信問題,影響惡劣的;

(四)項目財政資金存在虛構財務會計資料、虛假票據、大額現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問題的;

(五)發生與項目相關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提供驗收的資料、數據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衛生科技項目,不得經市衛生健康委推薦申報其他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並納入科研誠信不良記錄。對項目依托單位追究監管不力責任,予以通報、核減項目申報指標等處理。

驗收不通過的和被市衛生健康委要求終止的項目,其項目所在科室及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衛生科技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其他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並納入信用不良記錄。

結題和撤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1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衛生科技項目,也不推薦申報其他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以及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的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對項目的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財政資金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能科室和財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必須製訂項目資金使用的內控管理製度和流程,按照相關財務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符合市財政相關報銷標準,並做好中期考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經費使用負直接責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嚴格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使用範圍。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相關科技財務製度,按簽訂的項目合同書經費預算支出要求執行,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協作研究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谘詢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牽頭)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當嚴格控製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委托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合同或協議等。

(四)燃料動力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製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製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項目研究和結題過程中,用於支付的論文或著作的版麵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和購買(許可)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七)勞務費: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及項目聘用的其他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本市科技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製,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製。

(八)專家谘詢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谘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二十九條  間接費用由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組成,比例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25%。間接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撥回基本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激勵科研人員的關係,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製,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績效支出不納入所在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績效激勵經費可分期提取,應在項目驗收通過後兌現。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績效支出等相關費用。

國家、省、市對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的口徑、預算編製及預算調劑權限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可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印刷出版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科研團隊和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一條  衛生科技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在項目實施計劃期間可延續使用,項目驗收後的結餘資金、撤題或終止後的結餘及追繳資金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承擔單位違法使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繳已撥付的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根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科研計劃管理製度,明確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職能科室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四條  項目組成員發表、出版與市衛生科技項目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上報成果等,均應注明項目編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實施,原《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杭衛發〔2014〕81號)同時廢止。

杭衛發【2024】104號 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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