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4-01673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4〕105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4-11-02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現行有效的文件目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4-0004 |
關於印發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2025-2029年)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西湖風景名勝區社發局,市屬市管醫療衛生機構:
現將《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2025-2029年)》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2日
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2025-2029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衛生與健康領域高水平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提高學科管理水平,強化醫學重點學科對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戰略支撐和引領作用,根據國家、省、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含中醫藥、中西醫結合)以加強團隊建設、實施人才培養、開展科學研究、實現技術創新、推動成果轉化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建設臨床技能、科研學術、創新轉化等優勢兼具,在本地區醫藥衛生健康事業、中醫藥傳承創新和生物醫藥產業發展中發揮較強專業引領、資源支撐及創新驅動作用的醫學學科。
第三條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和學科區域布局,以“統籌規劃、創新深化、扶優扶強、前瞻培育”的原則開展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根據建設內容和目標定位,將市醫學重點學科分為高峰學科、重點學科、培育學科和區域共建學科四個類別。
第四條 高峰學科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和發展規模,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和人才梯隊,在我市學科發展中具有獨特優勢,在國內具備一定的競爭能力,對我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能夠發揮龍頭示範作用。重點學科應學科特色鮮明、前景較好,具有明顯的專業技術優勢,具備較好的科研基礎和人才梯隊,在全省範圍內有很強的競爭能力,對我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能夠持續發揮重要支撐引領作用。培育學科是指符合區域衛生健康學科布局規劃需要,具備一定發展潛力,有必要進行重點培養扶植的醫學學科。
第五條 區域共建學科是為促進各區、縣(市)醫學學科建設而設立的重點學科建設計劃。學科建設采取市區(縣)共建方式,學科建設經費由各區、縣(市)予以安排。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委成立杭州市醫學學科建設領導小組,由委科技教育處、中醫處、組織人事處及財務與審計處等組成,對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進行統籌謀劃與管理。學科建設項目日常管理由市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負責,組織開展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和督導評估等工作。
第二申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每五年重新申報一次。
第八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的申報對象為杭州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九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申報采取“自主申請、分級審核”方式進行。各區、縣(市)醫療衛生單位申報市醫學重點學科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至市衛生健康委。委屬(管)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直接向市衛生健康委申報。
第十條 擬任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應符合《關於要求進一步加強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通知》(杭衛便函〔2023〕66號)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一)高峰學科基本條件
1.學科優勢明顯,主攻方向明晰且符合現代醫學科學發展的總體趨勢,學科團隊及主要臨床技術指標處於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
2.具備開展本學科新技術引進和科學研究的良好條件。建有獨立科研實驗室,具備開展基礎研究的能力;擁有較為先進、完善的醫療和科研設施設備;
3.學科所對應的專科需列入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或同級別建設項目(非臨床學科除外);
4.近5年內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或國家發明專利;
5.近5年至少承擔過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2項,且無逾期未驗收記錄;
6.近5年牽頭開展臨床研究不少於3項;
7.近5年成功舉辦過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8.近5年在中國科學院或JCR分區一區發表SCI收錄論著3篇(含)以上,或在中文一級期刊、SCI收錄期刊(中國科學院或JCR分區二區及以上)發表論著10篇(含)以上。
以上1-2項為必備條件,3-8項中必須符合4項。
(二)重點學科基本條件
1.學科特色鮮明,主攻方向明晰,學科團隊及主要臨床技術指標處於省內先進或市內領先水平;
2.具備開展本學科新技術引進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條件。具備科研實驗室條件,有一定的基礎研究能力;擁有較為完善的醫療和科研設施設備;
3.學科所對應的專科需列入省級及以上臨床重點專科或同級別建設項目(非臨床學科除外);
4.近5年承擔過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1項或省部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2項(含)以上;
5.近5年牽頭開展臨床研究不少於1項,參與多中心臨床研究不少於5項;
6.近5年成功舉辦過省級及以上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7.近5年在中國科學院或JCR分區一區發表SCI收錄論著1篇(含)以上,或在中文一級期刊、SCI收錄期刊(中國科學院或JCR分區二區及以上)發表論著5篇(含)以上。
以上1-2項為必備條件,3-7項中必須符合4項。
(三)培育學科基本條件
1.學科定位清晰,學科主要臨床技術指標處於市內先進領先水平,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
2.具備開展本學科新技術引進和科學研究的必要條件;
3.學科所對應的專科需列入市級及以上臨床重點專科或同級別建設項目(非臨床學科除外);
4.近5年承擔過市(廳)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3項(含)以上;
5.近5年參與多中心臨床研究不少於2項;
6.近5年成功舉辦過市級及以上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7.近5年發表SCI收錄論著或一級期刊發表論著3篇(含)以上。
以上1-2項為必備條件,3-7項中必須符合4項。
(四)區域共建學科基本條件
1.學科主攻方向明晰,主要臨床技術指標處於本區域領先水平,對區域內衛生事業發展起支撐作用,具備不可替代性;
2.學科所對應的專科需列入縣級及以上臨床重點專科或同級別建設項目(非臨床學科除外);
3.近5年承擔過市(廳)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2項(含)以上;
4.近5年參與臨床研究不少於1項;
5.近5年成功舉辦過市級及以上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6.近5年發表SCI收錄論著或一級期刊發表論著3篇(含)以上。
以上1-2項為必備條件,3-6項中必須符合3項。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製訂學科建設評價指標體係,並從全國範圍內聘請同領域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從學科主攻方向的科學性、人才梯隊的合理性、建設目標的先進性,建設規劃的可行性以及對我市衛生事業發展的價值等維度對學科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論證和評審,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評審委員會的意見,經研究審議、公示等程序,確定納入建設計劃的醫學重點學科並發文公布。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與納入建設計劃的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單位簽訂《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合同書》。各單位依據學科建設合同書確定的目標和評估指標開展建設工作,周期為5年。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重點學科建設的政策製定、綜合管理,並全麵指導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和有關專家指導學科建設管理,開展重點學科建設日常監督管理、階段性檢查和周期驗收等工作。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納入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計劃的各學科建設配套政策的製定與執行,對建設學科從課題申報、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等方麵予以支持。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學科建設的內部管理,按要求落實學科建設經費,並在學科發展規劃、建設指標、支撐保障等方麵給予傾斜與扶持,要根據合同書要求,確保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學科帶頭人選定後在周期內原則上不得調整,後備學科帶頭人原則上不超過3人(高峰學科後備學科帶頭人原則上應包含臨床、科研、轉化3個方向),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周期內確有必要調整的應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麵申請並經批複同意。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所需經費以建設單位自身投入為主。市財政對市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激勵,激勵經費實行周期內一次核定,按項目執行進度分年度安排,結餘資金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部門。高峰學科數量不超過10個,單個學科激勵經費原則上每年不高於400萬元;重點學科數量不超過20個,單個學科激勵經費原則上每年不高於60萬元;重點培育學科數量不超過10個,單個學科激勵經費原則上每年不高於40萬元。
第十八條 醫學重點學科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資金使用遵循“規範、高效、透明、監督”的原則,核定的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學科臨床診療及科技能力提升,圍繞主攻方向進行實驗室建設、培養人才、開展新診療技術、培育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的發表、推廣及轉化等方麵,由學科帶頭人根據經費預算掌握使用。經費使用需符合各級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
1.實驗室建設經費主要用於實驗室的改造和修繕,儀器設備的購置和維護,圖書資料購買等。各學科要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圍繞擬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購置實驗設備和圖書資料(含軟件)。用於實驗室建設的經費比例不高於30%。
2.人才梯隊建設經費主要用於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引進所需科研啟動經費和津貼等;資助國內外訪問學者(含高級研究崗位、高水平兼職教授等)科研啟動經費、津貼和差旅費等;一般科研人員科研啟動經費等;現有學科梯隊成員進修和培訓,研究生學曆教育和培養等相關費用。經費比例由單位自定。
3.學術交流經費主要用於各學科承辦和外出參加重要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講學等費用。用於學術交流的經費比例不高於25%,涉及人員經費標準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4.臨床科研成果培育轉化相關費用: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技術轉讓費等費用。用於成果培育轉化的費用比例不高於50%。
5.會議及專家谘詢相關費用:用於學科建設過程中的論證、指導、評估和研討等方麵的費用。其中會議費的開支應遵循相關規定,嚴格控製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該項費用比例不高於15%。
6.學科建設運行經費主要用於學科建設過程中的調研、宣傳、辦公用品和耗材等學科相關運行業務費用。該項費用比例不高於10%。
以上比例為五年建設周期總支出的控製比例。
第十九條 建設經費必須在承建單位內核算管理,除橫向科研合作經費外,原則上不得分配轉撥其他單位,需要其他單位協作給予補償的,應在前述資金用途的範圍內按合同履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重點學科建設實施成效、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查。重點學科建設期滿後,學科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編製學科經費財務決算報告,並會同學科驗收申請書一並上報。
第五章 評估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市衛生健康委將以各學科建設規劃為主要依據,從核心競爭力、學科影響力、團隊建設、科研能力、業務水平、創新轉化等方麵對重點學科建設情況開展評估,包括但不限於階段評估、年度評估、中期評估、終末驗收等。
第二十二條 市醫學重點學科評估形式可分為指標評估、現場評估和會議評估。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評估的目標確定具體評估形式,中期檢查一般采取會議評估方式,終末驗收采取指標評估、會議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方式。
現場評估是指組織專家到學科現場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核實學科建設科研(技術)成果、檢查學科配套政策、查驗學科場地設備、核實學科經費使用情況,並由專家根據現場評估指標要求形成評價結果。會議評估是指根據學科管理的實際需要,統一組織學科進行集中彙報答辯,並由評估專家根據會議評估指標要求對學科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高度重視學科建設績效評價工作,按要求在杭州市衛生健康委科教管理信息係統上填報學科建設情況,如實上報有關學科建設數據。對未按要求填報信息、未按規定接受中期評估和終末驗收的學科,均認定為相應周期評估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重點學科評估視為不合格,取消建設資格,並全額收回建設經費:
1.建設周期內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或學科終末驗收未通過的;
2.未履行科研誠信,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3.違反醫學倫理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4.未經批準同意擅自變更學科建設承擔單位、學科帶頭人和任務書內容的;
5.未執行財務管理製度或財務審計未通過的。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將對學科建設情況進行通報。評估結果首次不合格的,予以黃牌警告;再次不合格的,取消學科建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鼓勵學科建設單位與浙江大學、西湖大學、浙江中醫藥大學、浙大城市學院、杭州師範大學等在杭高校合作,共同實施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學科建設單位發表、出版與學科建設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上報成果等,均應注明“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項目”(The Construction Fund of Key Medical Disciplines of Hangzhou)。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實施,原《杭州市醫學重點學科管理辦法》(杭衛發〔2020〕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