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4-29014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4〕116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現行有效的文件目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4-0007 |
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的通知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局,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市衛生監督所),各相關處室:
現將《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行為,促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規範運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檢查職責、範圍和檢查方式、頻次進行細化量化的權力。
第三條 杭州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製度條款進行,檢查後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製定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組織實施重點行政檢查項目。各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衛生監督所)負責職責範圍內衛生健康行政檢查事項的計劃申報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製定檢查年度計劃應當圍繞中心工作和上級工作要求,明確檢查任務、檢查對象、檢查類別、檢查比例和頻次、預估檢查對象數、檢查對象風險等級、檢查時間、檢查主體等。
未列入計劃或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但涉及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組織)、其他部門移送及風險預警等需立即實施檢查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檢查,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對象的檢查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可根據風險等級適當增、減檢查比例或頻次。
第七條 實施檢查,一般采取隨機抽查監督方式。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製度規定,從“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聯合行政檢查工作機製,主動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積極開展聯合行政檢查。
第九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檢查時,持證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檢查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十條 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檢查人員應將行政檢查報告、記錄材料提交科(處)室負責人審核,科(處)室審核後提出書麵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對涉及重大或者複雜的行政檢查案件,要提交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共同研究決定。
集體討論前,書麵審核意見和檢查材料應提交單位法製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對衛生健康行政檢查,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作出檢查結論;
(二)有違法行為但行為輕微的,下達整改意見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三)有違法行為但屬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的,下達整改意見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四)依法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依法移送。
第十三條 檢查結果以及對被檢查對象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或處分決定,依規定需要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加強檢查案卷管理,檢查科(處)室按照行政執法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檢查全過程記錄資料,確保執法檢查行為有據可查。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裁量製度,規範行政裁量工作;發現行政檢查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裁量權基準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附件
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序號 | 檢查事項 | 被檢查對象 | 檢查方式 | 檢查依據 | 檢查頻次 |
1 | 對托育機構的行政檢查 | 托育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書麵檢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 | 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3 |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行政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書麵檢查、非現場檢查 | 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4 | 對護士的行政檢查 | 護士及醫療衛生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護士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5 | 對具備使用有毒物品、粉塵超標等易導致職業病因素的作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醫療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6 | 對職業病危害場所、單位和項目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飛行檢查 | 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7 |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行政檢查 | 法定公共場所及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實時在線監管 |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8 | 對醫療器械使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實時在線監管 |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9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0 | 對中醫藥工作的行政檢查 | 中醫診療機構、中醫醫師、中醫藥從業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1 | 對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及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行政檢查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2 | 對醫療機構設置和執業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依醫療機構及人員申請開展檢查;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3 | 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報告工作的行政檢查 |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全年原則上至少開展一次;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4 | 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5 |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行政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6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含醫用放射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7 | 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依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8 | 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飛行檢查 | 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19 | 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檢查 |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0 | 對預防接種的行政檢查 |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1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2 | 對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製服務的單位的服務規程、備案、人員培訓的行政檢查 |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製服務的單位、個人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浙江省愛國衛生促進條例》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3 | 對學校衛生、托幼機構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 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 | 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
24 | 對醫師執業的行政檢查 | 醫師及所在機構 | 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定期考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 按年確定檢查計劃並開展隨機檢查,信訪舉報、其他部門移交等情形除外; 對信用風險低的機構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機構加大檢查頻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