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248984X/2024-29018 | 文件編號 | 杭衛發〔2024〕116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主題分類 | 衛生 | 組配分類 | 文字解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統一編號 | ZJAC67-2024-0007 |
《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的通知》政策解讀
現將《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製度的通知》政策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行為,根據《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建立行政裁量權“1+8”多元基準體係的意見》(杭法聯辦〔2023〕13號)和《杭州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全麵製定高頻行政執法行為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杭法聯辦〔2024〕6號)等要求,製定相應製度和基準。
二、製定依據
(第一條)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衛生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製定。
三、主要內容
(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對行政檢查主體、檢查計劃製定等進行規定,明確了檢查頻次、方式、檢查結果處理、檔案製作等內容。
(第十六條)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裁量基準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此外,根據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求,就24項高頻行政檢查事項,製定了行政檢查裁量基準,作為附件一並發布。
四、關鍵詞解釋
衛生健康行政檢查裁量權定義,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檢查職責、範圍和檢查方式、頻次進行細化量化的權力。
五、注意事項
製度第十五條要求規範行政裁量工作,發現行政檢查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施行時間及有效期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實施。
七、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解讀人:政策法規處陳賽權、李軍
聯係電話:85255333、8525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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