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便民服務 > 信息查詢 > 便民查詢 > 衛生健康信訪事項分類辦理清單

杭州市衛生健康係統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來源: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4-05-27 11:31 瀏覽次數:

一、投訴舉報類

投訴舉報,是指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製止、懲處的訴求。

(一)投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從業資質;

(二)投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三)投訴醫療機構藥品使用;

(四)投訴公共場所、消毒產品、集中式供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五)投訴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

(六)舉報違法生育;

(七)投訴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發放;

(八)投訴醫療事故(損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職業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再生育及病殘兒等技術鑒定機構資質及專家構成、鑒定程序等;

(九)投訴食品安全標準;

(十)其它投訴舉報事項。

法定途徑:行政執法檢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特別扶助製度實施辦法》《浙江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製度實施方案》《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管理辦法(試行)》《殘病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申訴求決類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相關規定,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予以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救濟活動。

(一)糾紛類

1.醫療糾紛

(1)涉及醫療機構內部管理的;

(2)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

(3)涉及醫療損害爭議的。

法定途徑:對醫療機構內部流程管理、服務態度、行風等方麵不滿的,向醫療機構內部投訴管理部門提出;涉及醫療事故、醫療損害的途徑為:(1)雙方自願協商;(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向醫療糾紛發生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2.鑒定、診斷類糾紛。

(1)涉及職業病診斷的;

(2)涉及職業病鑒定的;

(3)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的;

(4)再生育及病殘兒醫學鑒定的。

法定途徑: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實行兩級鑒定製,市級首次鑒定、省級再次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縣、市、省逐級鑒定製度,縣級為首次鑒定,省級為終級鑒定;病殘兒鑒定實行市、省逐級鑒定製度,省級為終級鑒定。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管理辦法(試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1)涉及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的;

(2)涉及調查診斷爭議的;

(3)涉及補償的。

法定途徑:鑒定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勞動人事爭議類

1.衛生健康係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公務員對於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及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人事處理不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清退違規進人、撤銷獎勵、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不服。

法定途徑:複核、申訴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2.衛生健康係統內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勞動和人事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解聘、辭聘、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法定途徑:調解、人事仲裁、訴訟。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等。


三、行政審批

要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履行行政許可等法定職責,或者要求撤銷、變更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辦事指南等信息可在部門網站首頁政務服務行政許可專欄和浙江政務服務網查閱)。

法定途徑: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

(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二)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定途徑:向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


五、紀檢監察

反映衛生健康部門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公務員和其他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相關事項。

法定途徑: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


六、信訪事項

是指對於屬於衛生健康部門職權範圍,無法導入其它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請求。

(一)向衛生健康部門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

(二)對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衛生健康部門受理的衛生健康信訪事項。

法定途徑:信訪、信訪複查、信訪複核

主要政策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浙江省信訪條例》《浙江省信訪事項複查複核辦法》等。

打印 關閉

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