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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84X/2024-01313 文件編號 浙衛發〔2024〕16號 發布機構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7-09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保/衛生 組配分類 上級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統一編號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深化我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通知

來源: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發布日期:2024-07-24 10:27 瀏覽次數:

各市衛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省級醫療衛生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精神,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我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製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進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衛生健康領域的貫徹落實。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我省職稱改革推進新要求和新導向,突出衛生行業特點和臨床實踐能力導向,破除唯論文、唯學曆、唯獎勵、唯“帽子”傾向,全麵實行成果代表作製度,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紮根防病治病一線。按照標準化、規範化、數字化、體係化要求,加快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創新活力的衛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為推動我省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二、健全職稱體係

(一)明確衛生職稱類別名稱。根據我省衛生行業實際,劃分醫、藥、護、技、研五個專業類別,設初級(士級、師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醫學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中)醫士、(中)醫師、主治(中)(主管)醫師、副主任(中)醫師、主任(中)醫師;藥學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副主任(中)藥師、主任(中)藥師;護理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技術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主任技師;臨床研究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二)促進衛生職稱製度與職業資格製度有效銜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護士條例》規定參加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按照《中醫藥法》規定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三、完善評價標準

(三)注重醫德醫風考核。堅持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加強對醫德醫風和從業行為的評價。用人單位須建立健全醫德醫風考核製度,將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納入考核範圍。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製”。

(四)分層分類製定體現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衛生高級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分層管理、分類評價,破除唯論文、唯學曆、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在國家評價標準基礎上,省裏分類製定醫療、護理、藥學、醫學技術、中醫、公共衛生、臨床研究和基層衛生專業評價標準。各地市和自主評聘單位可在不低於省裏標準基礎上,製定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評價標準。對省級三甲醫療機構和公共衛生機構的人員,在考查申報人員解決醫學複雜疑難問題的基礎上,重點評價其醫學科研創新能力;對於市級醫療機構人員,按照臨床為主科研為輔進行分類評價;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不做科研論文硬性要求,重點評價解決實際問題能力。

(五)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製度。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內容,探索建立全省衛生人員職稱申報代表作案例庫,實行職稱申報代表作公開公示製。代表作可包括項目報告、研究報告、技術報告、病案分析資料、醫療衛生新技術推廣使用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成果轉化案例、臨床病案、特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報告、衛生標準、技術規範、指南共識、科普作品、論文論著、專利、課題項目、成果獎勵等。

四、明確評價導向

(六)主動進修學習。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前,應當有進修學習經曆,相關進修學習情況作為職稱晉升的依據。省市級單位醫師須到省內外機構進修學習累計3個月,縣級單位醫師須到上級單位進修學習累計6個月,縣以下單位醫師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累計3個月。其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結合專業特點,積極參加進修學習。

(七)鼓勵社會服務。醫師晉升為副高級職稱前,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及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曆。在縣級及以下服務的,其中6個月服務需定點連續完成,其餘6個月可通過參加巡回醫療、義診、幫扶、山海協作服務、院前急救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形式予以累計。完成政府統一選派的對口支援服務任務的,符合相關要求的,可視同完成晉升職稱前下基層服務。

五、創新評價機製

(八)完善職稱評價方式。醫、藥、護、技初中級職稱列入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的專業,全部實行以考代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高級職稱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價。臨床研究專業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高級職稱采取評審的方式評價,高級職稱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組織評審。

(九)全麵開展衛生人才臨床能力評價。基於國家衛生人才評價數據標準,建立浙江省衛生人才評價數據平台,與“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台”全麵對接,並與各地區域衛生人力資源平台、醫療衛生機構信息係統等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依托平台開展基於病案首頁數據,抓取手術量、手術病種、出院患者並發症發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費用、平均住院日等數據,通過智能分析與比對,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患者管理、資源利用等維度,全麵客觀評價臨床醫生在本單位本地區和全省的執業能力和水平。

(十)優化縣域醫共體職稱評聘。根據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級診療的要求,分類設置崗位,分類開展評價。對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的人員,在省級專業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重點考核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及急危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處置等內容。對醫共體分院人員,按照基層衛生人員評價標準進行評價,適當放寬學曆等要求,重點考核全科診療、康複、中醫藥、家庭醫生簽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內容。

(十一)完善跨係列晉升機製。在醫學高等院校中承擔醫學教學任務,且已具有教學係列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近3年來在本校直屬附屬醫院(不含校醫務室或門診部)不間斷從事臨床工作,達到規定的學習進修、社會服務和工作量業績等要求,可申報兼評衛生係列高級職稱。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係列職稱的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達到規定的學習進修、社會服務和工作量業績等要求,可轉評同級別衛生專業職稱。

六、深化自主評聘改革

(十二)強化自主評聘導向。遵循衛生行業特點和衛生人才成長使用規律,以優化醫療衛生單位崗位設置、強化崗位管理和業績考核為基礎,以公立醫院公益性為導向,推進醫療衛生單位自主評聘改革。落實自主評聘單位用人自主權,未實行以考代評專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初定職稱、博士後出站人員確認相應高級職稱,由自主評聘單位自行確定。將職稱評聘與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製度相銜接,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基層人才穩定激勵的用人機製,進一步調動和激發衛生專業人才積極性和活力。

(十三)優化崗位管理。自主評聘單位要根據不同崗位的職責和目標任務,製定崗位說明書和評聘標準。細化崗位管理,明確學科和專業高級崗位比例和數量,向緊缺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建立完善單位聘期考核製度,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結合,將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續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據。民營醫療機構要加強內部人事製度規範化建設,參照同等級別(規模)公立醫療機構確定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做好崗位管理。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崗位管理、職稱申報評審等方麵同等對待。

(十四)建立自主評聘準入和退出機製。新增的牽頭醫院等級為二甲的縣域醫共體和三乙、三甲醫院,在申請開展自主評聘時,要將評聘方案、評聘標準等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後,報省人力社保廳核準。評審結果報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廳備案,並與醫師執業注冊有效銜接。建立自主評聘單位退出機製,三年中曾在年度職稱複審或在質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誡或1次嚴重告誡的,收回自主評聘單位職稱評審權限。

(十五)完善同行評價機製。建立省市級三甲醫院職稱申報同行評價機製,申報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專家匿名評價。同行專家評議結果錄入浙江省衛生人才評價數據平台,不同意推薦數較高的,不進入下一評審環節。鼓勵其它自主評聘單位積極引入同行專家評議,客觀評價申報對象的臨床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

(十六)強化監督管理服務。各級衛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門加強自主評聘全過程監管,通過巡查複審組、質控專家組檢查抽查以及質詢、訪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各種形式,對自主評聘開展情況及通過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各地要健全民營醫療機構評價機製,在綜合考慮民營醫療機構等級、人員規模、技術水平等因素基礎上開展評價。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對違反工作紀律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追究責任,並視情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各單位可結合實際設置不超過1年的過渡期。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省屬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縣及以下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105號)文件同時廢止。

1. 浙江省醫療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2. 浙江省護理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3. 浙江省藥學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4. 浙江省醫學技術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5. 浙江省中醫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6. 浙江省公共衛生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7. 浙江省臨床研究專業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8. 浙江省基層衛生專業高級職稱基本標準條件.docx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7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深化我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製度改革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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